南浔古悦澜亭汤泉足浴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姚培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503MACTB8HY3E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大中路8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湖浔市监处罚〔2024〕17号
经查明,当事人所使用的电梯之前由湖州***浴场经营使用并注册登记,产品编号为FJ16-10312,检验合格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湖州南浔白金汉宫休闲浴场关门后,于10月9日对该电梯办理了注销手续但未将该梯拆除。当事人向湖州***中心承租该店面后于2023年11月8日开始营业,营业期间使用该涉案电梯并承担该梯的安全管理责任。
2023年11月16日,我局检查并查封后,当事人立即停止涉案电梯的使用;2023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电梯解除查封;而后当事人对涉案电梯予以拆除,并由湖州***中心负责,购买并安装了一台新的电梯(产品编号:G23S1409)。2023年12月15日,湖州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对该设备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检验报告编号:DDY202306587,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023年12月19日,湖州南浔南林广告设计中心对该设备办理使用登记,使用登记证编号为梯11浙EE06745(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32000元(大写:叁万贰仟元整),上缴国库。
32000.00元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