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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里市大荣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荣山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26013563218418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凯里市迎宾大道77号隆源公馆(一期)1-3幢1层1-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5-28
(2020)黔2601民初65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王**
凯里市大荣商贸有限公司
凯里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8-03
2020-05-29
(2020)黔2601民初6564号
王**与凯里市大荣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43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凯市监处[2024]118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5年8月14日注册工商营业执照,开始在凯里市迎宾大道77号隆源公馆(一期)1-3幢1层1-8号门面经营电动三轮摩托车。上述型号为HH1500DZH-5的江苏淮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2辆(车架号:L4VDYF238P1024323、L4VDYF23XP1024322,制造商:江苏淮海新能源车辆有限公司)、型号HH1500DZH-9B江苏淮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1辆(车辆识别号:L4VDYF835P1001345,制造商:江苏淮海新能源车辆有限公司)是当事人于2023年11月从江苏淮海新能源车辆有限公司进购的,当时型号为HH1500DZH-5进购价格3800元/辆(不含电池及充电器)、型号HH1500DZH-9B进购价格4500元/辆(不含电池及充电器)。当事人先将上述型号的电动三轮摩托车的车架购进,车架到店后再从别处购进电池,再配套组装进行出售。型号HH1500DZH-5和HH1500DZH-9B的江苏淮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当事人自行配套组装的蓄电池为天能集团贵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类型为铅酸电池,型号为6-EVF-45.3;充电器为杭州腾势电子有限公司生产,型号为DZM60V45-47Ah,但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中记录的蓄电池生产者为浙江超威动力能源有限公司生产,类型为铅酸,型号为6-EVF-45,充电器生产者为南京西普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型号为SP600。当事人自行安装的蓄电池及充电器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中记录的情况对比如下: 类别 蓄电池生产企业 蓄电池类型 蓄电池型号 充电器生产企业 充电器型号 备注 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记录配套的蓄电池及充电器 浙江超威动力能源有限公司 铅酸 6-EVF-45 南京西普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SP600 认证证书记录的参数 凯里市大荣商贸有限公司安装配套使用的蓄电池及充电器 天能集团贵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铅酸 6-EVF-45.3 杭州腾势电子有限公司 DZM60V45-47Ah 当事人擅自安装的蓄电池及充电器 上述对比表证明当事人自行购买与车架安装配套的蓄电池及充电器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中记录的不一致。蓄电池及充电器属于电动三轮摩托车的关键元器件,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要求,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但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测并变更认证证书。当事人擅自配蓄电池及充电器与车架进行组装未经重新检测合格就销售的行为,涉及到电动三轮摩托车的安全性能和电磁兼容内部结构变化,给社会带来了安全隐患。 再查明,当事人上述型号的电动三轮摩托车未建立购销台账,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上述型号的车辆未标销售价,故上述三辆电动三轮摩托车的货值金额只能以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计算,销售价格:型号为HH1500DZH-5的江苏淮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5680元/辆(包括电池、充电器配套销售以及上牌上户一起),型号:HH1500DZH-9B江苏淮海牌电动三轮摩托6800元/辆(包括电池、充电器配套及上牌上户一起),货值金额为:5680元/辆×2辆+6800元/辆×1辆
罚款2.0万元#
20000.00元
黔东南州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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