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比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清志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8778455348G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南岸区白鹤路136号5单元1幢18-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24
执行异议之诉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5-28
执行异议之诉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3
2024-05-13
执行异议之诉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4
2024-03-26
执行异议之诉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5
2024-03-11
执行异议之诉
天津市河东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汇通天下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6
2024-02-07
执行异议之诉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7
2024-02-05
执行异议之诉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8
2024-02-05
执行异议之诉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11-25
(2024)津02民终9592号
执行异议之诉
重庆比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吴**
裁判文书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7-22
(2024)津0102民初603号
重庆比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吴**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3
2024-07-02
(2024)津0102民初604号
执行异议之诉
重庆比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天津市河东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4
2024-06-27
(2024)津0102民初603号
执行异议之诉
重庆比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吴**
裁判文书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5
2024-03-19
执行异议之诉
重庆比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吴**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6
2024-02-07
执行异议之诉
重庆比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天津晋盟商务发展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7
2024-01-09
(2018)津0102执18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比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上海金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文书、拍卖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5-30
2024-12-31
(2024)津02民终10336号
执行异议之诉
天津某某商务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0-11-02
2020-10-15
(2020)津02民终1423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重庆比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李国芬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9-12-13
2019-12-05
(2019)津0102民初3700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重庆比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吕**、天津市河东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9-04-01
2019-03-18
(2019)津0102执异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比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天津市河东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8-03-20
2018-03-20
(2017)津0102民初57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比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河东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汇通天下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836348.00元
民事案件
6
2017-06-20
2017-05-12
(2017)津02民终3064号
票据纠纷
重庆比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天津市河东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7-06-20
2017-05-12
(2017)津02民终3064号
票据纠纷
重庆比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天津市河东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7-05-21
2017-02-28
(2016)津0102民初1582号之一
重庆比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河东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汇通天下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7-02-28
2017-02-28
(2016)津0102民初1582号之一
重庆比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河东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汇通天下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岸市监企吊字[2025]第002111号
-
经查,你单位2022、2023年度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经现场检查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符合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认定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现决定吊销你单位营业执照。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元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07-10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