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隆盛精品水果干果蔬菜大卖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志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2MA157QA30R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365生活馆9-10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市监处罚〔2024〕1526号
榆树市隆盛精品水果干果蔬菜大卖场购进的该批次生产日期为2022年4月17日的“江小白、果立方白葡萄味果汁酒”重庆江记酒庄有限公司,净含量168ml,酒精度15%vol,保质期24个月,共计购进10瓶,以14.50元/瓶购进,16.00元/瓶销售,超过保质期后销售了1瓶,库存7瓶,于2024年4月18日已经过期,过期后仍摆放在销售区货架上,货值金额:128.00元,违法所得:16.00元。
2024年6月19日,我单位接到吉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21220182002024061908270124,卜祥旭先生举报,2024年6月14日在榆树市隆盛精品水果干果蔬菜大卖场购买江小白品牌的“果立方葡萄味果汁酒”时,涉案商品超过保质期。经查,榆树市隆盛精品水果干果蔬菜大卖场购进的该批次生产日期为2022年4月17日的“江小白、果立方白葡萄味果汁酒”重庆江记酒庄有限公司,净含量168ml,酒精度15%vol,保质期24个月,共计购进10瓶,以14.50元/瓶购进,16.00元/瓶销售,超过保质期后销售了1瓶,库存7瓶,于2024年4月18日已经过期,过期后仍摆放在销售区货架上,货值金额:128.00元,违法所得:16.00元。。
因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3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元;3.没收7瓶“江小白、果立方白葡萄味果汁酒”。
合计罚款人民币3016.00元
3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0
2
榆市监处罚〔2024〕1376号
经查,当事人榆树市隆盛精品水果干果蔬菜大卖场,法定代表人张志仟。从鑫淼家购进冻南美白虾1盒,从推销员处购进1袋粉合利皮。当事人提供不出上述商品的进货票据及供货商相关合法资质证明,无法查清进货具体来源。经现场查账和询问负责人张志仟,该店没有记录销售账目。经询问调查,该店经营的王牌虾购进价格78.00元/盒,购进了1盒,销售价格80.00元/盒,截止到案发,销售1盒,没有库存;货值金额合计:80.00元,违法所得80.00元。
2024年4月17日,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华昌管理所执法人员接到吉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51220100002024041790000242,举报人称:于2024年4月12日,在该商家购买的虾是进口的冻南美白虾,没有中文标识,预包装粉合利皮没有产品信息。
经查,当事人榆树市隆盛精品水果干果蔬菜大卖场,法定代表人张志仟。从鑫淼家购进冻南美白虾1盒,从推销员处购进1袋粉合利皮。当事人提供不出上述商品的进货票据及供货商相关合法资质证明,无法查清进货具体来源。经现场查账和询问负责人张志仟,该店没有记录销售账目。经询问调查,该店经营的王牌虾购进价格78.00元/盒,购进了1盒,销售价格80.00元/盒,截止到案发,销售1盒,没有库存;货值金额合计:80.00元,违法所得80.00元。
因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0.00元;2.罚款人民币3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080.00元。
3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