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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昌盛农业专业合作社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蔺永柏注册资本:35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3220112563907415D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双榆村二社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双市监处罚〔2025〕230号
2025年7月18日,当事人共生产抽检批次玉米粉20袋(均为预包装食品),于2025年8月1日将抽检批次的20袋玉米粉产品全部销售给了其经销商长春市佳禾粮油有限公司,售价67元/袋。2025年9月15日长春市佳禾粮油有限公司将其中1袋销售给了绿园区佟氏便利店(被抽样检验单位)。在绿园区佟氏便利店抽样时玉米粉的抽样基数为1袋(净含量25kg),该超市共购进1袋,抽样数量(含备样)3.075kg,备样数量1.51kg。 经调查,当事人分别从双阳周边农民处购进的生产抽检批次玉米粉所需的原材料玉米:分别于2025年6月25日、2025年6月29日、2025年7月15日从程晓光、贲放、张德海处购进63680公斤、58380公斤、135860公斤玉米,对采购回来的玉米原料进行了进货查验并同时填写了进货查验记录,索取了农民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对抽检批次的玉米粉出厂时进行了检验,履行了出厂检验义务。未发现被抽检批次玉米粉中玉米赤霉烯酮含量超标系由当事人主动故意行为所导致的相关证据。 此外,当事人已于2025年11月6日对抽检批次玉米粉产品主动采取了召回措施,具体方式为其向经销商长春市佳禾粮油有限公司发送召回公告,但由于该批次玉米粉已售空,现已无法召回。由于被抽检批次共生产了20袋,所以本案基数应为20袋,每袋售价67元,货值金额是1340元,违法所得1340元。 当事人收到我局直接送达的《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开展了不合格产品的召回和整改工作。经综合分析玉米粉生产及销售过程,造成抽检批次玉米粉玉米赤霉烯酮项目不合格的情况有以下几点原因:1.贮存条件不当:因生产及销售该批次玉米粉时时间正值7月中旬及8月初,天气闷热潮湿,在经营及贮存过程中超过玉米粉的适宜贮存温湿度;2.农业操作因素:玉米原料收获不及时和玉米原料干燥不及时不彻底。 综上,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成立
2025年11月3日,我分局收到《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7月18日,当事人共生产抽检批次玉米粉20袋(均为预包装食品),于2025年8月1日将抽检批次的20袋玉米粉产品全部销售给了其经销商长春市佳禾粮油有限公司,售价67元/袋。2025年9月15日长春市佳禾粮油有限公司将其中1袋销售给了绿园区佟氏便利店(被抽样检验单位)。在绿园区佟氏便利店抽样时玉米粉的抽样基数为1袋(净含量25kg),该超市共购进1袋,抽样数量(含备样)3.075kg,备样数量1.51kg。 经调查,当事人分别从双阳周边农民处购进的生产抽检批次玉米粉所需的原材料玉米,对采购回来的玉米原料进行了进货查验并同时填写了进货查验记录,索取了农民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对抽检批次的玉米粉出厂时进行了检验,履行了出厂检验义务。未发现被抽检批次玉米粉中玉米赤霉烯酮含量超标系由当事人主动故意行为所导致的相关证据。 此外,当事人已于2025年11月6日对抽检批次玉米粉产品主动采取了召回措施,具体方式为其向经销商长春市佳禾粮油有限公司发送召回公告,但由于该批次玉米粉已售空,现已无法召回。由于被抽检批次共生产了20袋,所以本案基数应为20袋,每袋售价67元,货值金额是1340元,违法所得1340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340.00元; 2.罚款10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1340.00元。
10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
2026-01-0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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