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京龙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汪世军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075649197Y | 所属地区:安徽省 |
| 企业地址:合肥市瑶海区红旗产业园幸福路西高亮路北1幢厂房一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12-11
2017-10-16
(2017)皖0102执2215号
刘*、合肥市京龙食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4000.0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合瑶城市监处罚﹝2026﹞4号
安徽京龙食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1日注册,经营场所位于合肥市瑶海区红旗产业园幸福路西高亮路北1幢厂房一层,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 2026年1月27日首次检查查实:当事人未按产品品类要求设置独立脱包间,准清洁作业区与清洁作业区未采取物理隔断等有效分隔措施,存在交叉污染风险;检验室在用计量检定类设备超出检定有效期,检验试剂已超出标识有效期且未上锁存放。 2026年2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开展复查,现场核实确认:前次责令整改的问题未全部落实,生产区域仍未设置脱包间,准清洁、清洁作业区仍未采取有效分隔措施。该行为违反了GB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第4.1.3条:“厂房和车间应根据产品特点、生产工艺、生产特性以及生产过程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划分作业区,并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之规定;另检验室在岗承担出厂检验职责的工作人员邓艳所持有的《食品质量检验人员上岗资格证》(上岗证食检字第040(2021)号)已超过有效期(有效期至2024年4月18日)。当事人未按要求安排其重新考核取得从业资质即安排其从事食品出厂检验工作,且检验室过期试剂仍未清理更换,检验试剂未上锁存放,该行为违反了GB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第9.2条:“自行检验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人员按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检验仪器设备应按期检定”之规定。后续当事人于2026年3月10日向本局提交整改报告,称已完成全部问题整改,2026年3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所有不合格项均已完成整改。
1;罚款壹万元。
10000.00元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0
2
合瑶城市监处罚﹝2026﹞1号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预包装食品“中辣牛肉酱”,产品配料表已标注含有牛肉组分;该产品外包装标签除明确产品名称外,另标注有“爽口新辣椒、牛肉满口香”“牛肉多多、鲜辣椒”等文字内容。依据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4.1项“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之规定,涉案产品上述标签表述以突出性描述强化了牛肉这种高价值、消费者关注度配料的产品属性,已构成前述条款所界定的“特别强调”情形,且当事人未在产品标签对应标注上述两类配料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不符合上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另查明:2025年12月3日,当事人生产张贴有“纯手工”字样的中辣牛肉酱50瓶(净含量210g/瓶)。经现场检查、当事人陈述及工艺流程图确认,当事人在中辣牛肉酱生产过程中,辣椒切碎环节使用多用辣椒切断(切圈)机,牛肉切碎环节使用冻肉切片机,瓶盖旋紧环节使用半自动真空旋盖机,标签张贴环节使用不干胶贴标机,酱料炒制环节采用手工炒锅,多项关键工艺通过机械设备完成,不符合“纯手工”的实质界定标准。该批次中辣牛肉酱出厂单价为10元/瓶,货值金额共计500元。2025年12月6日,50瓶产品全部出库销售至安徽餐餐香商贸有限公司。据安徽餐餐香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张家跃陈述,该批次产品为新品试验品,仅对外销售8瓶,剩余42瓶由公司员工试吃,目前已无库存。综上,涉案中辣牛肉酱货值金额为500元,违法所得为500元。 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系统,发现当事人因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受到过行政处罚。
1;罚款伍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伍佰元。
5000.00元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