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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呼兰区全盈佳园生鲜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原雪娜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11MABUK5GT6R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宝帝佳园小区1号楼一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呼兰市监处罚[2023]53号
本局认为,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哈尔滨市呼兰区全盈佳园生鲜超市进货时严格执行了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齐全,接到检验报告后对不合格食品召回及时,我所认为该当事人的行为无主观过错系主观非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65.2元。
没收违法所得#
0.00元
哈尔滨市呼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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