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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温通派形象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潘云琼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81MA6KFLMT24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连然街道连然新村1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安处罚〔2025〕90号
当事人柜台上摆放的4种食品及当事人自行对应放置的宣传立牌情况如下:(1)“吾媚复合果汁饮料,执行标准GB/T31121”,宣传立牌内容为“美容养颜、祛痘祛斑、调节妇科”;(2)“清风植物饮料,执行标准GB/T31326”,宣传立牌内容为“协助改善降尿酸”;(3)“玫瑰寡糖低聚糖饮品,执行标准Q/14A3180S”,宣传立牌内容为“协助改善降血糖”;(4)“康欣营养素固体饮料,执行标准Q/AZYD0002S”,宣传立牌内容为“协助改善通血管”。上述产品均为预包装食品,从天津和治友德制药有限公司购进。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上述食品宣传立牌中宣称功效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元),上缴财政。
8000.00元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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