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小菜园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肖尚勇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6MA00A2N975 | 所属地区:北京市 |
| 企业地址:北京市密云区新中街50号楼9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29
劳务合同纠纷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2
2026-06-15
产品责任纠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京交﹝门﹞﹝2026﹞第0501-046929号
2026年9月16日10时23分,北京市门头沟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北京 市门头沟区交通局行业管理科发送的《关于移交企业车辆年审超期违法线索 的函》,线索函显示:北京小菜园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京HND396号车、京 Q44XD9号车、京FNR162号车、京CPT538号车、京HFA103号车、京KQD507号车、 京KEQ805号车均未按规定进行检测,要求我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2026年 9月16日14时47分,门头沟区交通局两名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对该公司进行检查, 经查:京HND396号车应于2026年6月30日前完成车辆检测、京Q44XD9号车应于 2026年5月31日前完成车辆检测、京FNR162号车应于2026年5月31日前完成车 辆检测、京CPT538号车应于2026年7月31日前完成车辆检测、京HFA103号车应 于2026年4月30日前完成车辆检测、京KQD507号车应于2026年8月31日前完成 车辆检测、京KEQ805号车应于2026年7月31日前完成车辆检测,该企业工作人 员王凤海(手机号码:13634347826)提供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显示京HN D396号车检测日期为2026年9月11日,已超期73天;京Q44XD9号车检测日期为 2026年9月1日 已超期93天;京FNR162号车检测日期为2026年6月11日,已超 期11天;京CPT538号车检测日期为2026年9月10日,已超期41天;京HFA103号 车检测日期为2026年9月11日,已超期134天;京KQD507号车检测日期为2026 年9月10日,已超期10天;京KEQ805号车检测日期为2026年9月1日,已超期3 2天。认定北京小菜园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当事人。 以上有《调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涉案证明材料》1份等予以 佐证。 现案件调查终结,认为当事人构成不按规定检测运输车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北京市交通运输行政处 罚裁量基准》编号为C19715B034的违法情形对应的裁量幅度为“3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本机关于2026年09月17日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肆仟玖佰元整。 (违法行为分类:一般,公示期限:12个月,最短公示期:3个月)
4900.00元
北京市门头沟区交通局
2026-09-17
2
京交﹝门﹞﹝2025﹞第0500-071661号
2025年12月8日,北京小菜园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到北京市门头沟区交通局全程办事大厅办理货车年审手续时,被办事人员发现该公司的6辆货车未按规定的周期和频次检测车辆。2025年12月08日14时40分,两名执法人员在门头沟区交通局-后楼211室对北京小菜园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示证件进行检查。经查:北京小菜园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取得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91110106MA00A2N975,经营范围: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其已取得道路货物经营许可。许可证号为:110109407714。北京交通智能政务网上办事平台显示京KEQ805审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实际于2025年10月24日进行检测工作,超期检测2个月24天;京FNR162审验有效期至2025年5月31日,实际于2025年7月8日进行检测工作,超期检测1个月8天;京Q44XD9审验有效期至2025年5月31日,实际于2025年7月8日进行检测工作,超期检测1个月8天;京HFA103审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实际于2025年5月15日进行检测工作,超期检测15天;京HND396审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实际于2025年7月8日进行检测工作,超期检测8天;京KQD507审验有效期至2025年8月31日,实际于2025年9月2日进行检测工作,超期检测2天。认定北京小菜园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当事人。
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北京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9715B024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2月09日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叁仟元整。 (违法行为分类:一般,公示期限:3个月)
3000.00元
北京市门头沟区交通局
2025-12-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