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大通湖再福车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蔡再福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30900MA4N3DHX5X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益阳市大通湖河坝镇五一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大卫健市监处罚﹝2025﹞13号
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事实
罚款2000元
2000.00元
益阳市大通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4
2
益市监(2)处〔2023〕67号
2023年6月14日,我局委托安徽江淮质量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大通湖区河坝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对位于大通湖区河坝镇五一路的益阳市大通湖再福车行开展了抽检。7月10日收到安徽江淮质量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益阳市大通湖再福车行销售的“国威”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T123Z淘淘)经抽样检验,导线布线安装项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导线布线安装标准要求为电气系统所有接线的导电部分均不得裸露,实测结果为:不符合,判定为不合格。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益市监(2)检结告[2023]HB-8号)及检验报告(NO:AHJH(D)字(2023)第0494号),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7月27日,经领导批准,对益阳市大通湖再福车行涉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8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发了询问通知书(益市监(2)询[2023]HB-20号),8月29日,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供货商资质、退货票据、进货票据、销售单、该批次电动自行车合格证复印件各一份,执法人员对经营者蔡再福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
现已查明,当事人2013年10月23日由益阳市大通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从事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电动自行车销售,电动自行车维修,二手车经销。当事人于2023年5月20日以499元/台的价格从天津国威电动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国威”牌电动自行车2台(型号:TDT123Z淘淘),购进货值998元。至我局执法人员7月11日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以1200元/台的价格售出了1台,除去电瓶、头盔、雨衣、锁、发票成本外,获利191元。违法经营总额2400元,当事人于8月1日将剩下的1台“国威”牌电动自行车退回供货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6月14日,执法人员监督抽检时手机现场拍摄执法照片两张,安徽江淮质量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安徽省江淮质量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具有检测资格及对当事人进行抽检的事实。
2、2023年7月11日,由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手机现场拍摄执法照片四张,制作《现场笔录》、送达的《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回执、《检验报告》各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送达检验报告情况;
3、2023年8月24日,由执法人员下发《询问通知书》、送达回执各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材料情况;
4、2023年8月29日,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供货商资质、退货票据、进货票据、销售单、该批次电动自行车合格证复印件各一份,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经营者身份、将不合格电动自行车退回情况、销售情况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事实。
1、罚款3500元上缴国库;2、没收违法所得191元。
3500.00元
大通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