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凤凰沱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孟璇 | 注册资本:5314.728384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2926MABY6E05XM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南涧镇得胜食品园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大南处罚﹝2026﹞54号
上述茶叶共生产制作100罐(8克/罐),于2026年4月20日销售给福建茶界草木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60罐,期间公司工作人员品鉴试喝了28罐,剩余库存12罐被我局查获并依法扣押。该款茶叶因当事人仅能提供茶叶罐采购时的罐体成本证据材料(0.9元/个),未能提供其它成本的证据材料,故成本单价为0.9元/罐;销售单价2.5元/罐,涉案产品货值金额250元,违法所得96元。当事人认识态度好,积极配合调查,调查取证顺利,涉案金额较少并能主动提供涉案鑫凤凰冷泉普洱茶(熟茶散茶)的《检测报告》、产品进仓单、销售出货单、及时整改的整改情况报告、照片以及合法生产经营相关证照、资质。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鑫凤凰冷泉普洱茶〔熟茶散茶〕)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项、第七十一条第二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3.2、3.11、4.1.1、4.1.11.4 及《地理标志产品普洱茶》(GB/T22111)5.2.1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从轻行政处罚,具体如下: 1.没收扣押的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鑫凤凰冷泉普洱茶〔熟茶散茶〕)12罐; 2.没收违法所得玖拾陆元整(¥:96.00); 3.罚款伍仟元整(¥:5000.00)。 以上合计执行伍仟零玖拾陆元整(¥:5096.00)。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请负责人审批。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从轻行政处罚,具体如下: 1.没收扣押的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鑫凤凰冷泉普洱茶〔熟茶散茶〕)12罐; 2.没收违法所得玖拾陆元整(¥:96.00); 3.罚款伍仟元整(¥:5000.00)。
5000.00元
南涧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