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众福永顺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路杰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10116556800724W | 所属地区:北京市 |
| 企业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201室(集群注册)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6-21
(2020)京0112民初3021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北京众福永顺商贸有限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2
2021-06-21
(2020)京0112民初3021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崔**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张**,北京众福永顺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3
2019-12-11
(2019)冀0681民初555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冀**,冀**,孔**,孙**
北京众福永顺商贸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薛**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4
2019-12-1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冀**
北京众福永顺商贸有限公司
涿州市人民法院
5
2019-12-06
(2019)京0116民初3117号
不当得利纠纷
李**
北京众福永顺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6
2019-12-06
(2019)京0116民初3117号
不当得利纠纷
李**
北京众福永顺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鑫阳盛锋物流有限公司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7
2019-03-08
(2019)京0112民初6898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李*
北京众福永顺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9-09-19
不当得利纠纷
李**
北京鑫阳盛锋物流有限公司,北京众福永顺商贸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7-01
2019-12-11
(2019)冀0681民初555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孔**、孙**等与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69449.35元
民事案件
2
2020-07-01
2020-05-20
(2020)冀06民终84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0-01-08
2019-11-21
(2019)冀0681民初555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孔**、孙**等与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470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18-12-27
2018-03-22
(2018)京0115民初796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李**与北京众福永顺商贸有限公司分公司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8-06-06
2018-03-01
(2018)京0115民初803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崔**与北京众福永顺商贸有限公司分公司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7-12-11
2015-12-08
(2015)通民初字第1601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等与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7641.00元
民事案件
7
2016-08-02
2016-08-02
(2015)通民初字第2299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与刘春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313.00元
民事案件
8
2016-04-15
2015-11-20
(2015)大民初字第617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与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5916.70元
民事案件
9
2015-07-21
2015-07-21
(2015)通民初字第0955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北京凤凰通达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0658.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4-06-17
2014-06-17
(2014)大民初字第302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毕**与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74484.1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J371702202302456
2023年11月22日 00时30分左右,菏泽市牡丹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牡丹区毅德城对谢良帅驾驶的京AHA810(黄色)、运输车辆进行巡查,执法人员李国华、张忠华向谢良帅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驾驶员出示了《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该车运输泡沫板,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车货实际外廓尺寸为:长900cm、宽255cm、高426cm,驾驶人员无法出示有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经调查认定:你(单位)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长、宽、高超限),主要证据有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现场录像等。
罚款伍佰元整
500.00元
菏泽市牡丹区交通运输局
2023-1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