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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楚小白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廖开禹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804MA4F30EF65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荆门市掇刀区希望路2号(金穗园)1幢10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荆掇市监处罚〔2026〕137号
1.当事人未对超过有效期的口腔观察仪作任何标识予以标记,与其它在效期内的医疗器械混放于诊室内,应认定为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 2.当事人未妥善保存上述口腔观察仪购进票据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1.对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规定,对当事人的罚款金额应在20000元以下,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口腔观察仪1台;2.罚款10000元; 2.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口腔观察仪1台; 3.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掇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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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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