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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云朵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春林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24MABWUWBC5N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海丰西路211号新城海丰综合楼2-229号2楼206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15
(2026)浙0424民初2129号
旅游合同纠纷
张**
浙江云朵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海盐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盐文综罚字﹝2025﹞9号
根据嘉兴市南湖区文化和旅游局线索移交函提供线索,2025年9月2日,我局对旅游者程**进行调查询问,其表示浙江云朵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南湖营业部以“9.9元桐乡一日游”招徕并组织其前往桐乡市进行旅游购物。2025年9月8日,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经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7月28日,以9.9元价格招徕52名游客,包车前往桐乡市进行一日游,将52名游客先后送至2个购物点进行购物并提供中餐服务。该行程中当事人共支付大巴车费1400元、餐费400元,赠品价值1352元礼品(每人26元),收取52名游客旅游费共计514.8元。该案中当事人在隐瞒具体购物场所名称、售卖商品等基本信息情形下组织游客前往2个购物点,并与购物店约定按每个购物点每人30元人头费的方式返利(至案发时还未结算),2025年9月8日、9月11日,浙江云朵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对本案事实予以确认。2025年10月24日,本案调查终结。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扰乱了旅游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规定、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规定,2025年10月30日,本局制作并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盐文综罚告字〔2025〕9号),当事人于当日接收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该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游客投诉,减轻危害后果,考虑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即为公司的法人的客观实事,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予以减轻处罚,责令改正,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2025年11月11日至12月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万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浙江省海盐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非税收入缴款单》中规定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海盐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2025年11月11日(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10000.00元
海盐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5-11-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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