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维西旭日燃气储配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旭军注册资本:1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3423734338510A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保和镇永春村白水(维兰公路旁)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7-23
(2026)云3423民初784号
民间借贷纠纷
维西旭日燃气储配站
杨**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迪维处罚﹝2026﹞56号
当事人在气瓶充装经营活动中,未严格落实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存在对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超出定期检验有效期气瓶、已达到报废条件气瓶、未办理使用登记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并且存在向乡镇换瓶(供气)点配送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的情形。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未严格执行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该行为属于特种设备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之规定;当事人向乡镇换瓶(供气)点配送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的规定。
经2026年9月11日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严格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采取措施全力收回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的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当事人按从轻裁量等级(2万元以上7.4万元以下含本数)予以处罚,罚款金额为50000.00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
50000.00元
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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