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财立信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方宇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3MA5UC3J75C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渝中区经纬大道333号2幢11层4号(自主承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22
(2024)渝0103民初12079号
合同纠纷
周**
重庆财立信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市监处罚〔2024〕105号
(一)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未及时申请变更登记。当事人开展咨询、签约等业务均在重庆市渝中区经纬大道333号2幢1104号地址处,与营业执照上的地址重庆市渝中区经纬大道333号2幢17-2不符。(二)当事人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1.当事人营业场所悬挂宣传栏展示的21家战略合作单位信息为虚假宣传信息。当事人办件厅左侧墙上悬挂的宣传牌展示内容为21家战略合作单位及各银行的标识名称。经查,当事人与展示的21家银行并没有战略合作关系,当事人展示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客户的信任。执法人员随机选取银行、银行进行核实,分别送达协助调查函,经两家银行证实与当事人不是战略合作关系。2.当事人为招揽业务,使用虚假话术误导消费者。当事人市场部第一小组使用;有捷报;机器人向消费者拨打语音电话招揽业务,开场白内容;针对银行银行开了对公帐户的客户,最高授信300万额度,额度低的可以追加额度,办理下来年利率3.85%,你看老师这边有办理的需要吗;为第一小组长根据工作经验自编的,该内容为虚假信息。现场检查提取的手写话术资料,相应内容有;重庆信贷签约中心;,;银行旗下签约中心,负责前期的咨询和预审的;等。经查,该话术为当事人市场部第三小组长编写,承认该话术是用来培训小组新进员工,初期员工会按相应身份与客户联系,熟悉后就未按照模板介绍。此种做法的目的是让员工在与客户交流中运用相应身份降低客户的防范心里,让客户相信他们,愿意与当事人合作。(三)违法所得的认定。本案当事人虽然通过冒充金融机构身份发布贷款短信等手段引流,获得了消费者的信任和交易机会,但对消费者而言,其获得了当事人的助贷服务,获取了贷款,在支付费用时清楚知悉当事人系助贷机构,向助贷机构支付服务费是自己认可的。执法人员认为消费者并没有受到损失,当事人获得的服务费用应属劳动报酬,因此认定本案无违法所得。
本局认为,当事人营业地址与实际地址不符,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变更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当在迁入新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但当事人在现场检查前已经安排人员进行登记变更,且在2024年1月26日已经变更完毕,并于本案调查终结前提供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当事人已对违法行为予以改正,故不再对当事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本局认为,当事人宣传虚假信息、使用虚假话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经营者不得对下列信息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四)有关经营者和商品的其他信息。;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和《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取证阶段积极配合,主动提交相应证据材料,积极协调消费者配合调查,并未对客户造成损失,违法行为轻微,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小,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当事人经营业务不存在危害人体健康或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风险、无社会影响,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00100301项中的相关规定。综合考量当事人主观故意、案件性质、
50000.00元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