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金县百康药店(个人独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玲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4MAAL1WER7M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织金县金龙乡老街村苏家湾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织市监处[2024]158号
现查明:2021年8月,当事人办理并领取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MAAL1WER7M)等相关资质后经营该店至今。2024年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织金县金龙乡老街村苏家湾组的织金县禾木医药连锁百康药进行监督检查,在该药房的墙上发现1台正在使用的温湿度计(产品型号:WS2080A,生产厂家:北京博福伟业仪器仪表有限公司)鉴定合格证上的检测日期为2022年12月14日,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3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计量器具的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计量器具的事实。
证据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经营资质。
证据四: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计量器具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及询问人签名(或盖章)认可,具有关联性并能相互佐证。
罚款0.022万元#
220.00元
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