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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金爱维王农副产品加工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邓小英注册资本:5.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6053217588A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吴滩镇现龙街村二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江津市监处罚〔2025〕727号
经查,当事人办理有《营业执照》,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等经营活动。当事人在其1688网络平台店铺重庆市金爱维王农副产品加工厂(https://detail.1688.com/offer/922573191159.html)上销售商品名称为新鲜青麻椒藤椒青花椒特级特麻特香生花椒粒四川重庆特产调味的青花椒,价格7.90,商品属性中标示有品种:九叶青特殊:无公害农产品等。2025年5月28日,当事人销售2袋上述青花椒,单价5.60元,运费4元,2袋共计销售金额15.20元。2025年6月27日,当事人销售1袋上述青花椒,单价5.60元,运费3元,共计销售金额8.60元。当事人总计销售3袋上述商品,销售金额23.80元(15.20元+8.60元)。另查明,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商品页面标题中特级和商品属性栏中特殊:无公害农产品、等级:一级的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于2025年9月26日对上述商品页面进行修改,删除商品标题中特级和商品属性栏中特殊:无公害农产品、等级:一级的相关内容。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元。
1000.00元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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