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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车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秀中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6MAD1NG8P68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玄武湖路666号宝能城1-C2号底商公寓楼车库137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经税稽罚(2025)19号
(一)违法事实 1.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违法事实 (1)你公司2024年1月1日到2024年12月31日你公司申报收入合计874408.17元,其中:第一季度申报收入52730.23元,第二季度申报收入249337.13元,第三季度申报收入291122.98元,第四季度申报收入280124.78元, 经核实,你公司未在账簿上反映销售收入情况,不计和隐匿销售收入277119.97元,少申报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7193.9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第六款之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之规定,你公司少缴2024年度增值税7193.97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记帐凭证复印件、申报表、银行流水、企业收费系统数据。 上述违法事实造成你公司少缴增值税7193.9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以及《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之规定,你公司生产经营地址在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玄武湖路666号宝能城1-C2号底商公寓楼车库137室,适用7%的税率,少申报缴纳2024年城市维护建设税250.38元。 上述违法事实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3722.19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04-14
2
乌水罚字(2024)A04号
未采用循环用水等节水设备
罚款
6000.00元
乌鲁木齐市水务局
2024-10-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