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老刘农家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定年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7MA4AX1F28E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松滋市洈水镇金花村四组2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滋市监处罚〔2023〕59号
经查,2021年9月10日,当事人从松滋市宏浩商行购进“清扬”去屑洗发露3瓶,进价为33元/瓶,售价为43元/瓶,已售出2瓶,剩1瓶;“拉芳”水润去屑3瓶,进价为30元/瓶,售价为38元/瓶,已售出1瓶,剩2瓶;“拉芳”焗油垂顺3瓶,进价为30元/瓶,售价为38元/瓶,已售出2瓶,剩1瓶。其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金额共计157元,无违法所得。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