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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州县金村镇佳和兴综合生活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莎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40525MACH1EJ33H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金村镇大岭头村水韵幸福里1-10#临街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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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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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泽市监处罚〔2024〕99号
泽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6日对泽州县金村镇佳和兴综合生活超市经销的姜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4年6月25日,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验报告》(№:A2240306836110002C)显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详见检验报告)。2024年6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送达了2024年6月6日经销姜的不合格《检验报告》(№:A2240306836110002C)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BJ24140525163732459)由经营者李莎丽进行签收。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复检申请,对检验结果、检验方法和判定依据无异议。调查,涉案姜是2024年6月2日在晋城市城区刘艳平蔬菜粮油店购进的,当事人提供有购货票据和供货方资质。 2024年7月11日,我局将泽州县金村镇佳和兴生活超市涉案姜的供货方案件线索移送至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7月23日,我局对泽州县金村镇佳和兴生活超市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泽市监不罚〔2024〕3号)。2024年8月2日,我局接到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泽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的复函》(城市监函〔2024〕72号),称晋城市城区刘艳平蔬菜粮油店提供了2024年6月2日泽州县金村镇佳和兴生活超市采购员当日采购情况监控视频,视频显示当日购买有茄子、大葱、白菜等,与其提供的当日购进票据品种不符,故不能认定涉案不合格姜是泽州县金村镇佳和兴生活超市2024年6月2日在晋城市城区刘艳平蔬菜粮油店购进的。2024年8月8日,经局党组研究决定,撤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泽市监不罚〔2024〕3号),重新调查处理。2024年8月16日,经报请局领导同意后,对上述情况予以重新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8月12日又一次对泽州县金村镇佳和兴生活超市进行了询问调查,经营者李莎丽称实际上2024年6月6日抽检的姜不是2024年6月2日购进的,而是2024年6月3日购进的,因为抽检当天李莎丽不在场,是其丈夫郎李楠陪同抽检的,郎李楠当时确认姜的购进日期为6月2日,李莎丽在2024年6月28日第一次被询问调查时,没有更正购进日期。其提供的票据是从2024年6月3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打印出来的,打印件票据“6月2日”是自己填写的,章是后来到晋城市城区刘艳平蔬菜门市部处补盖的。李莎丽坚持称涉案不合格姜就是在晋城市城区刘艳平蔬菜门市部购进的,是购进日期有误,她是2024年6月3日将2日、3日的菜款一起结算的,又提供了交易凭证和聊天记录。执法人员无法认定当事人充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泽州县金村镇佳和兴生活超市涉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出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当事人称涉案不合格姜购进6.4斤,购进价为7元/斤,售价为8.5元/斤,货值金额为54.4元,违法所得为9.6元。
1、没收违法所得9.6元; 2、罚款8000元; 以上1、2两项罚没款共计8009.6元。
8000.00元
泽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9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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