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洪湖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詹镇辉 | 注册资本:100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83063528208K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洪湖市洪湖大道特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3-22
2018-12-14
(2018)鄂民申4817号
劳动争议
徐**、洪湖市洪湖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8-05-22
2018-05-14
(2018)鄂10民终378号
劳动争议
洪湖市洪湖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35645.1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湖市监处罚〔2025〕204号
经查,龚某、卢某、宋某某、平某、周某某分别在不同时间段使用当事人客房券预订2025年10月25日的客房,在预订客房时,被当事人告知因洪湖市2025年10月26日举办环洪湖马拉松赛事期间,客源增多、客房紧张,需额外加收每间客房100.00元的费用,其中龚某未办理入住手续,卢某预订了1间客房、宋某某预订了3间客房、平某预订了1间客房、周某某预订了2间客房,共预订了7间房,共计额外支付了700.00元。根据当事人客房券使用说明第3条“此券在前台办理入住时出示,一房一券,如需升级房型,以及五一、十一、春节期间使用房券需补付差价”之约定,消费者使用客房券预订2025年10月25日的客房时,不在需补付差价的时间范围内,故消费者无需补付差价。2025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告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后,当事人立即将多收价款700.00元全部退还给4名消费者。...[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3000.00元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