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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荆门泰安电梯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文一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800591465220U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龙井大道89号凯旋城58幢80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荆掇市监处罚﹝2026﹞134号
经查:2025年9月18日,根据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度电梯使用维保与检测质量监督抽查情况通报》文件要求,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维保对象位于凯旋城小区49栋1单元、62栋1单元的电梯开展核查,发现当事人在对49栋1单元电梯进行维保时存在:1、未见维保方案;2、故障记录填写不完整;3、电梯轿门滑块有一块磨损严重;4、轿门开门限制装置失效;5、井道照明部分无效。当事人提供有《电梯故障记录表》1份,该记录中未见上述故障记录填写。同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荆门市电梯检测质量监督抽查报告》2份(编号:JMWB2025-B001、JMWB2025-A047),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申请,并认可上述抽查报告的抽查结果。2025年11月26日,当事人提供上述电梯的维保合同1份,另提供《情况说明》中阐述:“......在本合同中凯旋城49栋1单元电梯出厂编号为16G060465、设备代码为3110420*****17112279、使用登记证编号为梯11鄂H00667(17)的电梯。该电梯的年度维保费为3800元/年,平均每月的维保费为316.67元,根据以上费用明细6月份的维保费为316.67元。”2025年12月12日,当事人因法定代表人、工商及配套备案变更,书面向本局申请暂停调查。同日,经本局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中止调查。2026年7月8日,当事人书面向本局申请恢复调查。同日,经本局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恢复调查。恢复案件调查后,经本局审核相关材料和向物业公司了解情况,对该当事人2025年6月份收取涉案电梯维保费用316.67元的事实予以采信,故本局认定违法所得为316.67元。本局认为:当事人在从事电梯维护保养中多项维保故障记录填写与实际不符,电梯轿门滑块有一块磨损严重、轿门开门限制装置失效、井道照明部分无效等维保作业情况未严格进行记录的行为。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第六条第一款:“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的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作业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参考《湖北省市场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八版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第1072栏序号304)“从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0元以上3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因当事人已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16.67元;2.处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10316.67元
10000.00元
掇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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