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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风县方高坪汇丰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金秀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1MA4AD8PA79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团风县方高坪镇汇丰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团风市监处罚〔2026〕25号
当事人自2011年1月起在团风县方高坪镇从事食品、日用品等销售经营活动。2024年10月18日,当事人从武汉市志峰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南泉豆瓣”24瓶(委托商:重庆黄花园酿造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被委托商:重庆黄花园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50010240055,净含量:380克,生产日期:2024/08/30,保质期:18个月),购进价格6.25元/瓶,销售价格8元/瓶。2026年3月9日,当事人以8元/瓶的价格向本案的投诉举报人销售了1瓶上述“南泉豆瓣”。截至2026年3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剩余7瓶,与其他尚在保质期内的食品混放于当事人货架上。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购进票据。 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食品的出库记录、销售记录,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情况无法统计,现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已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南泉豆瓣”1瓶,涉案货值金额64元,违法所得8元。 2025年初,当事人从一武汉新洲人处购进“舒肤佳Safeguard纯白清香型香皂”10盒(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路一号,净含量:125克,生产批号:8023053792,限期使用日期:X20270109),购进价格2.5元/盒,销售价格4元/盒。2026年3月9日,当事人以4元/盒的价格向本案的投诉举报人销售了1盒上述“舒肤佳Safeguard纯白清香型香皂”。截至2026年3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上述香皂剩余9盒。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及购进票据。 2026年3月17日,本局向“舒肤佳”商标持有人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发送《协助鉴别通知书》,请广州宝洁有限公司鉴别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舒肤佳Safeguard纯白清香型香皂”是否为其生产或许可生产。2026年3月25日,本局收到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书》(编号:PG202603230003),鉴定结论为:非宝洁公司产品,属于侵犯保洁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2026年3月30日,本局将上述鉴定结果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要求,故视为对鉴定结果的认可。 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香皂的购进记录、出库记录、销售记录,上述香皂的销售情况无法统计,现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已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舒肤佳Safeguard纯白清香型香皂”1盒,涉案货值金额40元,违法所得4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完成违法行为改正,本局不再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销售的“南泉豆瓣”7瓶,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一、要求当事人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学习,不断提高法律素养,不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二、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守法诚信经营,举一反三,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消除食品安全风险,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舒肤佳Safeguard纯白清香型香皂”9盒;2.没收违法所得4元;3.罚款500元。罚没款合计504元。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南泉豆瓣”7瓶、“舒肤佳Safeguard纯白清香型香皂”9盒;2.没收违法所得4元;3.罚款500元。罚没款合计504元。
500.00元
团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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