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来友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来友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83MA4BBBP03J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枣阳市吴店镇桥北寺沙路东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枣阳市监处罚〔2024〕9号
经查明,上述涉案预包装食品“艾可思?”爆浆陈皮味奶糖是当事人在枣阳市新晨阳食品商行购进的,共购进6袋,每袋4.5元,合计货款27元,销售价格为5元/袋。涉案“美年达?”果味型汽水购进单价3.5元/瓶,销售价格为4元/袋。
因当事人未执行进销货台账登记制度,认定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发现的上述涉案预包装食品1袋“艾可思?”爆浆陈皮味奶糖、7瓶“美年达?”果味型汽水为涉案过期食品。
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文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涉案预包装食品其货值金额共计33元。因涉案的过期预包装食品尚未售出,认定无违法所得。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超过保质期的1袋“艾可思?”爆浆陈皮味奶糖、7瓶“美年达?”果味型汽水;
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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