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宏安综合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朴栋材 | 注册资本:1021.34525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702MA13PEYR3M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扎兰屯路9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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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满市监处罚〔2025〕61号
当事人体检现场公示的收费标准为遵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8版》执行收取,公示的收费项目及价格为视力检查5项,分别为1.暗适应测定9元、2.色觉镜色觉检查4元、3.双眼视觉检查13元、4.色觉检查-假同色图谱法3元、5.色觉检查-色相排列法3元;听力检查2项,分别为1.纯音听阈测定18元、2.耳鸣检查36元;体检费1项27元。公示的所有项目标准合计为113元,实际按照每位驾驶员90元标准收取,经现场取证,该体检服务站实际只提供了听力及辨色力两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2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的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发证、换证、补证业务时需要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规定》中第十四条第(二)项明确,机动车驾驶员在身高、视力、辨色力、听力、上肢、下肢及躯干、颈部等方面应符合相关身体条件要求。其中,视力要求不同准驾车型的驾驶员两眼裸视或矫正视力应达到对数视力表的相关数值,当事人公示的检查项目“暗适应测定”和“双眼视觉检查”并非《规定》中要求的视力检查项目,同时实际操作中也未对该两项进行检查。《规定》中对辨色力的要求为“无红绿色盲”,而当事人的收费公示中对辨色力公示了3个收费项目,实际操作中采取让驾驶员读色盲图进行辨认,仅对“色觉检查-假同色图谱法”一项进行了检查,“色觉检查-色相排列法”“色觉镜色觉检查”并未进行检查。《规定》中对驾驶员听力的要求为“两耳分别距离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当事人对驾驶员听力检查的实际操作中是使用一只耳机播放音频,让驾驶员分辨左右耳哪一侧有声音。当事人的收费公示“纯音听阈测定”及“耳鸣检查”并非《规定》要求的检查项目且当事人在实际体检中也未对该两项进行检查。
根据自治区发改委《关于明确我区机动车驾驶员健康体检收费标准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07〕405号)文件规定,“机动车驾驶员体检项目包括:身高、听力视力、辨色力和四肢、躯干、颈部的运动能力,其它有关部门要求增加的体检项目,不得收费。”
公安部令第162号《规定》中,对驾驶员身体条件的要求进行视力和辨色力,身高、听力、上肢、下肢及躯干、颈部等方面的检查,宏安医院在满洲里市车管所设立的体检服务站只进行辨色力,听力检查,其余项目并未实际开展,当事人自2023年1月开始至案发时,在满洲里共对10157位驾驶员进行体检并收费,收入共计914130元。因当事人体检现场公示的总收费金额113元,实际收费金额90元,且部分公示的检查内容没有实际开展,导致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当事人对驾驶员体检收费不执行自治区发改委《关于明确我区机动车驾驶员健康体检收费标准的通知》文件中相关项目进行体检,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在经营性服务价格活动中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在服务中采取降低服务质量、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下列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八)采取以次充好、短尺少秤、降低质量等手段,变相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300000.00元
满洲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