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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丘县小房岗寿康大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秋芬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30523MA7CQ7TU17所属地区:河北省
企业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柳林镇东石河村1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内市监处罚〔2025〕27号
本案来源于日常监督检查。2025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内丘康怡大药房进行检查,现场抽查“罗红霉素胶囊”,有随货同行单,生产厂家:上海现代哈森(商丘)药业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20074013,批号为25072722,购进7盒,现存2盒,已销售5盒,当场不能提供该药品销售处方,执法人员当即对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市监当罚药〔2025〕103001号]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内市监责改药〔2025〕103001号],责令其立即改正该违法行为。2025年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药房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抽查“盐酸二甲双胍缓释片”,有随货同行单,生产厂家:康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20051289,批号288250491,购进6盒,现存1盒,已销售5盒,当场仍不能提供该药品销售处方。2025年11月5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张增敏、张志远为办案人员,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之规定,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拟给予罚款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
2025-11-14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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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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