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核桃余加义食杂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余加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1MA6EUX039F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核桃乡双龙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方市监处罚[2025]334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者于2013年07月01日办理了营业执照,随后办理了食品流通许可证开始在大方县核桃乡双龙村从事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烟草制品、百货、日杂零售等经营活动,开业以来一直正常经营。
在经营过程中,当事人经营者于2024年9月12日在贵州凯丹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了20包“九叔”快速米发糕预拌粉,其生产日期:20240725,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00克,进价是2元/包,按3元/包的价格进行销售;于2024年10月23日在大方县瓢井福来百货配送以46元/件的价格购进了1件雪碧清爽柠檬味汽水,每件8瓶,其生产日期:20240825,保质期:11个月,净含量:2升,按7元/瓶的价格进行销售。在购进上述食品时,当事人经营者收集了供货方资质及进货票据等资料。
在开展经营活动中,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本来已经将上述食品下架了的,是因她家里有个小孙女不知道是其下架的商品又拿摆放出来,导致2包“九叔”快速米发糕预拌粉及2瓶雪碧清爽柠檬味汽水超过保质期后仍摆在货架上销售,于2025年09月11日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依法查获。在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后,当事人积极开展自查清理,并设立了临近保质期食品专柜,建立相关制度。
本案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其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来源可追溯。同时,执法人员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未发现当事人出现因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本案中,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2包×3元/包+2瓶×7元/瓶=20元 ,因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未建立销售记录及财务账目,故执法人员无法核定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是否获得违法所得。
本案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09月1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且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有2包“九叔”快速米发糕预拌粉及2瓶雪碧清爽柠檬味汽水已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2.2025年09月10日,执法人员依法检查的过程中,现场拍摄的照片7张共4页及视频1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且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有2包“九叔”快速米发糕预拌粉及2瓶雪碧清爽柠檬味汽水已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3.2025年09月11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制作的《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方市监强制〔2025〕040911-01号)、《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文书编号:04091101)及送达回执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4.2025年09月18日,由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曹中英提供的供货方的资质照片打印件4页及进货票据照片打印件2页,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的事实。
5.2025年09月18日,由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曹中英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6.由2025年09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07-05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1-07-09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1-01-06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