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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阿才周帮鱼庄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永中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4MA48CJXK2T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青年路(路安花苑门面)(自主申报承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3〕494号
经查:2023年5月20日有一名姓周的男子到当事人仙桃市阿才周帮鱼庄推销“田螺”、“蟹钳”等食品原料,当事人经营者觉得这两种食品材料还可以就确定在此人手里购买。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经营者跟这名姓周的男子联系,该男子把“田螺”、“蟹钳”等食品原料送到当事人店里,当时当事人经营者只看到“蟹钳”外包装上有标签,但是外包装上有没有标注生产日期就没有注意到,另外“田螺”的外包装是用透明塑料袋包装,外包装上没有标签当时没有注意到,也没有向姓周的男子索要该食品原料生产厂家的证照资料及产品的检验报告单、和送货票据等资料,在姓周的男子手里以13元/包购买了“田螺”13包,付货款169元、以20元/盒的价格购买了“蟹钳”4盒,付货款80元,合计付货款249元。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台丰”牌霞浦紫菜,数量:1袋,(已超过保质期2天)和“金沙河”家用小麦粉1袋,(已超过保质期47天)是本店仓库保管员在附近超市购买,买回来后也没有对该食品原料进行进货查验台账登记,购货小票也扔了,无法计算货值金额,店内也不经常使用该两种食品原料就存放过期了,也没有做到及时清理临期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台丰紫菜1袋、金沙河家用小麦粉1袋,没收无标识标签预包装食品“田螺”10袋、“蟹钳”锡盒包装食品和调味包各1袋;2、对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予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3、对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处罚款5000元,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处罚款10000元,两项合计处罚款15000元,上缴国库。
15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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