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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滋市东湖加油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峥嵘注册资本:30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877327292004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松滋市南海镇夹巷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滋市监处罚﹝2024﹞396号
当事人使用的4号加油枪的计控主板非原始出厂状态,监控微处理器不是标称生产厂家北京拓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主要零部件与郑州三金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税控燃油加油机型式评价报告》不一致。根据北京拓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加油机主板数据读取》4号加油枪计控主板监控微处理器数据读取起始时间为2023年3月,当事人对上述加油机计控主板存储数据擅自进行改动,不符合《机动车燃油加油机》GB/T9081-2008标准4.1.15.2功能要求b:“税控存储器加油量、金额的总累计计数不应该更改或者清零”的要求。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欺诈行为:……(三)故意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规定的禁止欺诈行为。
当事人在成品油销售经营活动中,故意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欺诈行为,违反了《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欺诈行为:……(三)故意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九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之规定,依据《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十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之规定,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1148.63元;3.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101148.63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02297.26元。
101148.63元
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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