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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永圣药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琴注册资本:5.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802MA49CN7053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荆门市东宝区石桥驿镇永圣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荆东市监处罚〔2026〕12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1月18日起,在荆门市东宝区石桥驿镇永圣街从事药品销售。2026年5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营业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一盒“葵花康宝”牌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过期,生产批号:230515,生产日期:2023.05.12,有效期至:2026.04,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51023314。进价:5.02元/盒,售价:15元/盒。 经核实,当事人2025年5月6日至2026年5月6日共购进三个批次(241006/231007/230515)共三盒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其中生产批号为241006、231007的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有效期分别至2027年10月11日和2026年9月30日,均在保质期内已售出。生产批号为230515的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为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因当事人还未售出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为15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结合当事人具备减轻处罚的情节,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1盒; 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东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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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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