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当代皮肤病专科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苏秀清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0MA78628W8Q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银川路街道新医路359号商业大厦第二层和第三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6-22
2021-05-28
(2021)新0104民初62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雅安贸易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当代皮肤病专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6-17
2021-05-24
(2021)新0104民初62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欢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当代皮肤病专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5-26
2021-04-15
(2021)新01执300号
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喀什双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当代皮肤病专科医院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468627.75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高﹝新﹞卫医罚﹝2026﹞39号
乌鲁木齐当代皮肤病专科医院(有限公司)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
罚款1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09-11
2
乌高(新)市监处罚〔2026〕170号
经查,当事人主要的诊疗项目为皮肤病专业,共10个皮肤科室。医院二楼从大厅通往治疗区域的走廊过道两侧的墙壁上粘贴了多张病患治疗前后的对比图。在科室内的墙壁上也粘贴有病患治疗前后的对比图。当事人根据不同的皮肤病例如银屑病、痤疮、皮炎、白癜风等,分区域介绍展示相应的医疗器械图片、患者治疗前后的对比图和患者康复治疗案例图片。当事人自称该广告于2025年10月制作安装,其图片中展示的患者是经本院治疗的患者,通过展示体现医院治疗皮肤病的专业性。墙壁粘贴的广告均是当事人委托天山区二道湾路**广告制作室制作,广告费用共计4930元,已开具发票。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2025年版)》(新市监规〔2025〕4 号)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原则上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一般处罚。
当事人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新市监规〔2025〕4 号)第三章 序号5 违法情节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6 个月以上不足 1 年的;”裁量基准“(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处广告费用 1.6 倍以上 2.4 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决定作如下处罚:
处广告费用4930元的2.4倍,11832元的罚款。
11832.00元
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