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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狮子镇董任食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董任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BHRAT12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蕲春县狮子镇狮子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3〕362号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和经过分为以下几点: ①当事人于2023年1月以11元/kg的价格从漕河工贸市场购进该批“初格?泰国风味炒米”2kg,售价15元/kg,外包装袋标明:“生产日期为2022年12月01日,保质期为6个月,计量方式为散装称重”,该批“初格?泰国风味炒米”2023年5月1日即超过保质期。当事人在“初格?泰国风味炒米”超过保质期后未销售,库存0.89kg未售出,故货值金额13.35元,无获利; ②当事人于2022年3月以3元/瓶的价格从漕河工贸市场购进该批净含量为500g/瓶“红油郫县豆瓣”30瓶,售价5元/瓶,外包装瓶标明:“生产日期为2022年01月02日,保质期为12个月,净含量为500g/瓶”,该批净含量为500g/瓶“红油郫县豆瓣”2023年1月2日即超过保质期。当事人在净含量为500g/瓶“红油郫县豆瓣”超过保质期后未销售,库存13瓶未售出,故货值金额65元,无获利; ③当事人于2022年3月以7元/瓶的价格从漕河工贸市场购进该批净含量为1千克/瓶“红油郫县豆瓣”10瓶,售价9元/瓶,外包装瓶标明:“生产日期为2022年01月01日,保质期为12个月,净含量为1千克/瓶”,该批净含量为1千克/瓶“红油郫县豆瓣”2023年1月1日即超过保质期。当事人在净含量为1千克/瓶“红油郫县豆瓣”超过保质期后未销售,库存3瓶未售出,故货值金额27元,无获利; ④当事人于2022年7月以20元/罐的价格从漕河工贸市场购进该批“美粥食客?速溶桂花坚果藕粉”5罐,售价25元/罐,外包装瓶标明:“生产日期为2022年05月07日,保质期为360天,净含量为300g”,该批“美粥食客?速溶桂花坚果藕粉”2023年5月2日即超过保质期。当事人在“美粥食客?速溶桂花坚果藕粉”超过保质期后未出售,库存2罐未售出,故货值金额50元,无获利; ⑤当事人于2022年3月以30元/罐的价格从漕河工贸市场购进该批“每滋?中老年营养米粉”5罐,售价35元/罐,外包装瓶标明:“生产日期为2022年01月01日,保质期为18个月,净含量为668g/罐”,该批“每滋?中老年营养米粉”2023年6月1日即超过保质期。当事人在“每滋?中老年营养米粉”超过保质期后未销售,库存1罐未售出,故货值金额35元,无获利。 至案件调查终结日止,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90.35元,因当事人未能提供案涉食品的进货凭证及销售台账,导致案涉食品的进货数量,销售及获利情况无法查明,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另当事人自述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货凭据因保管不慎已遗失且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资
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警告。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初格?泰国风味炒米”0.89kg、净含量为500g/瓶“红油郫县豆瓣”13瓶、净含量为1千克/瓶“红油郫县豆瓣”3瓶、“美粥食客?速溶桂花坚果藕粉”2罐及“每滋?中老年营养米粉”1罐; 2、罚款15000元。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及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并执行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初格?泰国风味炒米”0.89kg、净含量为500g/瓶“红油郫县豆瓣”13瓶、净含量为1千克/瓶“红油郫县豆瓣”3瓶、“美粥食客?速溶桂花坚果藕粉”2罐及“每滋?中老年营养米粉”1罐; 3、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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