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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华德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传东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140700MA0KFE3C20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乌金山镇神堂沟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10
(2025)晋0702民初85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晋中华德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汾阳丰源网架股份有限公司,崔*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2
2025-10-10
买卖合同纠纷
晋中华德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崔*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3
2025-09-03
买卖合同纠纷
晋中华德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崔*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4
2024-09-29
(2024)陕0124民初2408号
合同纠纷
西安市富饶石油有限责任公司
晋中华德混凝土有限公司,晋中华德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周至县人民法院
5
2023-06-26
买卖合同纠纷
晋中华德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赵**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6
2022-02-15
(2021)苏0612民初9779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南通通州区平潮镇希平建材经营部
晋中华德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晋中太平洋时景置业有限公司,南通市晋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7
2022-02-15
(2021)苏0612民初9779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通州区平潮镇希平建材经营部
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晋中太平洋时景置业有限公司,晋中华德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南通市晋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8
2022-01-20
(2021)苏0612民初9779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通州区平潮镇希平建材经营部
晋中华德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南通市晋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晋中太平洋时景置业有限公司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2-24
(2025)晋0702民初85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晋中华德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崔*
裁判文书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2
2025-08-25
(2025)晋0702民初85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晋中华德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崔*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3
2024-11-18
(2024)晋0105民初15915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太原市晋源区鑫利来物资供应站
山西晋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晋中华德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山西清凝世纪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晋中华德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当代绿色置业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18
2024-10-24
(2024)陕0124民初2408号
合同纠纷
西安市富饶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与晋中华德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晋中华德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8815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2-08-28
2022-08-18
(2022)苏06民终3052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通州区平潮镇希平建材经营部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交晋中01治超罚〔2026〕159号
2026年6月,晋中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郝东卫、张兵在对2025年6月至2026年5月间相关违法信息进行数据巡查时,发现晋中华德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所属货运车辆存在多条超限运输记录,涉嫌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关于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禁止性规定。2026年6月18日,本机关依法对你公司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为查清违法事实,执法人员依法调取了山西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系统数据,查阅了本机关于1年内对你单位所属驾驶员因超限超载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调取了你公司名下登记车辆情况,并对你公司授权代理人李延省进行了询问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名下登记在册的货运车辆6辆,其中晋KY8609、晋KE5916共计2辆车在1年内违法超限超载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违法车辆占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超过33%,已明显超出《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关于“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禁止性规定。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制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制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违法车辆处罚决定书、企业车辆明细表等证据材料,证据确凿、链条完整。当事人存在运输公司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百分之十的违法行为。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路基础设施完好,法律、法规对超限运输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你公司作为道路运输经营主体,依法负有对所属车辆及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和守法经营职责。你公司所属车辆在一年内多次因超限运输被查处,且违法车辆占比高达33%,远超法律规定的10%红线,充分说明你公司在内部管理、安全教育和责任落实上存在明显疏漏和不足。该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也对公路桥梁安全和公众出行安全构成了现实威胁,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本机关于2026年6月23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决定给予停业整顿(期限:7天)的行政处罚。
-元
晋中市交通运输局
2026-06-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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