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于先觉 | 注册资本:408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30121077157647Y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中路41号开源鑫贸大楼3802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6-03
(2025)湘0121民初1266号
合同纠纷
蒋**
刘**
裁判文书
长沙县人民法院
2
2025-03-18
合同纠纷
蒋**
刘兆龙;湖南金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长沙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2-26
2016-08-11
(2016)湘0102民初2698号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湖南金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与湖南省奥中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5-12-26
2016-07-04
(2016)湘0102民初2698号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湖南金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与湖南省奥中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0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5-06-23
2025-02-11
(2024)粤0605执前调28706号
其他案由
湖南某有限公司、广东某有限公司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案件裁定书
8442.00元
执行案件
4
2022-04-01
2022-01-12
(2022)湘0121执保115号
申请保全案件,保证合同纠纷
湖南东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金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保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2120573.09元
执行案件
5
2022-02-16
2021-12-23
(2021)湘01民终13409号
劳动争议
范**、湖南金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42299.62元
民事案件
6
2017-09-27
2017-07-26
(2017)湘0121民初398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陈**与湖南金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6-03-23
2016-03-23
(2015)长县民初字第3483-2号
民事案由
长沙市雨花区玉明钢材经营部与湖南金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70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娄农(招投标)罚﹝2026﹞5号
026年6月17日,本机关收到双峰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请求核查双峰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问题线索的报告》,称双峰县农业农村局于2026年6月11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的审计取证单5份,审计取证单显示双峰县高标准农田施工标段被非法转包,经核对,共涉及9个公司、9个标段,9个标段的招标实施主体都是双峰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驻长沙特派员办事处《审计取证单》(编号:LDS-GY-044)显示:2024年5月,湖南金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佳公司)中标双峰县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国债项目第4标段,中标价374.75万元。审计发现,金佳公司将工程非法转包给谢某科实施。截至2026年4月底,金佳公司收到工程款359.81万元,扣除24.29万元费用后,其余335.51万元均转给谢某科指定的供应商及用工人员,表明该项目实际由谢某科控制和实施。同时审计踏勘发现,2024年4标有4个单项工程浆砌石侧墙石料有风化剥落现象,涉及金额194.48万元。当事人湖南金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双峰县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国债项目第4标段,该项目于2024年5月31日开工,2024年12月10日完工,2024年12月12日经双峰县农业农村局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参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属于转包以及行政处罚两年追溯期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7〕223号)“关于建筑市场中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挂靠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问题,同意你部的意见,对于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挂靠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应当从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挂靠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等相关资料,该案工程竣工验收之日为2024年12月12日,其违法行为被发现未超出二年,符合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6月23日经机关负责人同意后立案,执法人员就该项目的情况询问了湖南金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振宇和受让方谢伟科,制作了《询问笔录》,赴双峰县农业农村局核实了该项目的资金拨付情况,提取了湖南金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信息以及该项目的完工验收资料、施工合同、工程项目经济责任内部承包合同书、收支明细、往来流水凭证等相关证据。经本机关进一步查明:当事人湖南金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中标双峰县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国债项目第4标段后,通过与虚假内部员工身份的李巍威(实为受让方谢伟科朋友)签订《工程项目经济责任内部承包合同书》的形式将工程整体转让给第三方自然人谢伟科进行施工。该项目合同金额为3747578.99元,截至立案时,湖南金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收到双峰县农业农村局工程款3598070.04元,支出包括:农民工工资共计1079421元;材料采购、设备租赁费用共计2275700.99元;税费以及剩余在金佳公司账上共计是242948.05元。转让方湖南金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受让方谢伟科约定该项目以合同金额进行整体转让,湖南金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取6万元管理费用作为公司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特别授权委托书1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报告1份,证明主体资格。证据二:双峰县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国债项目第4标段完工证明1份、法工办发〔2017〕223号文件1份,证明该案符合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规定。证据三:项目收支明细及凭证1份、双峰县农业农村局付款明细凭证1份,证明该项目收支情况。证据四:询问笔录3份(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刘振宇2份、受让方谢伟科1份)、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工程项目经济责任内部承包合同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中标该项目后通过与虚假内部员工身份的李巍威(实为受让方谢伟科朋友)签订《工程项目经济责任内部承包合同书》的形式将工程整体转让给第三方自然人谢伟科进行施工并收取6万元管理费用的事实。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机关于2026年9月2日对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娄农(招投标)罚告听〔2026〕5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于2026年9月12日就本案组织了机关负责人进行集体讨论。大家一致认为本案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定性准确、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自由裁量适当,同意执法办案人员对当事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湖南金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标双峰县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国债项目第4标段工程后,未履行其与双峰县农业农村局签订的《施工合同》所约定的责任和义务,通过与虚假内部员工身份的李巍威(实为受让方谢伟科朋友)签订《工程项目经济责任内部承包合同书》的形式将工程整体转让给第三方自然人谢伟科进行施工并收取管理费用作为公司所得,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之规定。该案转让金额为项目合同金额3747578.99元,湖南金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取的6万元管理费用认定为违法所得。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26233.05元(项目转让金额千分之七);2.没收违法所得60000元。罚没款合计86233.05元。
26233.05元
娄底市农业农村局
2026-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