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红罐饮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杰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0MAD9CY5J4P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三期2栋2层06号206-8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新市监处罚〔2026〕182号
2026年5月至2026年8月,本局接到多份投诉举报,反映当事人在“黄鹤楼特饮”植物饮料招商推介活动中,涉嫌两条违法问题线索。
问题一:当事人无黄鹤楼商标授权开展宣传活动。
经查,当事人系“黄鹤楼特饮”植物饮料的总经销商,产品委托方为武汉市胜昌经贸有限公司,受委托方为湖北华贵饮品有限公司。黄鹤楼第32类饮料(不含包装饮用水)商标(注册号:第17694409号)系武汉市黄鹤楼公园管理处持有的注册商标。2024年12月1日,武汉市黄鹤楼公园管理处出具《商标授权使用书》,授权武汉市胜昌经贸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使用该商标用于饮料(不含饮用水)的生产和销售,授权期限自2024年12月1日至2027年11月30日。2025年11月11日,武汉市胜昌经贸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当事人湖北红罐饮品有限公司为“黄鹤楼特饮”植物饮料的总经销商,负责该产品在授权范围内的招商、销售及市场管理维护事宜。2026年6月6日,武汉胜昌经贸有限公司出具了《终止黄鹤楼特饮全国经销合同通知书》解除了当事人使用“黄鹤楼”全部注册商标,当事人此后也再未宣传及销售“黄鹤楼特饮”植物饮料。因此,当事人作为经层层授权许可的总经销商,在授权期限内通过招商会开展招商宣传活动中使用“黄鹤楼”商标具有合法授权来源,不构成商标侵权。
问题二:当事人通过招商会的形式虚假宣传“黄鹤楼特饮”植物饮料的产品功效及虚假宣传“黄鹤楼特饮”植物饮料广告登录2026年马年央视春晚。
当事人承认在2025年12月9日至2026年6月5日期间,通过招商会开展“黄鹤楼特饮”植物饮料的宣传招商,也承认6名举报人参加的招商会是其在该期间组织召开。当事人声称,并未与任何一家招商公司签订合同及协议,也无法提供任何招商公司的详细信息,当事人直接联系林某、袁某、万某等13个对接联系人开展招商。根据当事人的笔录及举报人提供的参加招商会的信息,该13名对接联系人共计在广州、北京、西安、深圳、徐州等40个城市组织召开了招商会,对接联系人在招商会现场以当事人的名义组织招商会,并通过当事人提供统一的宣传内容以PPT演示、宣传单散发、现场讲解的方式,向参会的经销商宣传“黄鹤楼特饮”植物饮料具有提神醒脑、解酒护肝、润白补水的功效,并宣传该产品广告“携手IPTV登录2026马年央视春晚!”。各经销商在招商会现场以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模板与当事人签署合同,合同的甲方均为当事人,当事人也确认各举报人提供的与当事人签署的合同属实。
根据“黄鹤楼特饮”植物饮料的产品包装图片显示“黄鹤楼特饮”植物饮料的为普通食品,包装上未标注保健食品标志(“蓝帽子”),亦未取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该产品的功效检测报告,经查实该报告系针对斑马鱼动物的实验结论,不能证明该产品对人体具有的功效。综上,“黄鹤楼特饮”植物饮料仅为普通食品,无证据表明“黄鹤楼特饮”植物饮料具有提神醒脑、解酒护肝、润白补水功效,无保健功效,故上述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系虚假宣传产品功能。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与美缘天空文化传媒吉林有限公司签订的《IPTV广告投放合作协议》,广告合作包含将“黄鹤楼特饮”植物饮料的广告投放在2026年春节联欢晚会,但在2025年11月29日,双方又签订了《广告变更》证明,双方同意将“黄鹤楼特饮”植物饮料的春晚广告投放更换为投放在IPTV北京和江苏春晚,当事人也承认该产品广告实际并未登录2026马年央视春晚,实际投放在北京卫视春晚和江苏春晚。但是当事人招商期间仍然宣传...[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40万元罚款。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40万元。
400000.00元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10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