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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名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乔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8756528614G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南宁市良庆区建业一街6号综合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25
(2026)闽0322民初265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南宁名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仙游神祥贸易有限公司
仙游县人民法院
2
2026-02-27
(2025)沪0120民初3254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南宁名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上海茗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3
2025-12-22
(2025)鄂0982知民初31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南宁名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李**
安陆市人民法院
4
2025-12-17
(2025)闽0582民初2408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南宁名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泉州宝之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晋江市人民法院
5
2025-12-03
(2025)皖0191民初14093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南宁名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合肥奎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6
2025-12-03
(2025)皖0191民初14084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南宁名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洪**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7
2025-12-03
(2025)皖0191民初14085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南宁名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王**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8
2025-12-03
(2025)皖0191民初14095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南宁名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吴**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9
2025-12-03
(2025)皖0191民初14075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南宁名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王**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10
2025-12-03
(2025)皖0191民初14074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南宁名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王**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1-16
(2025)皖1323民初469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南宁名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刘宗兴;吴顺元
裁判文书
灵璧县人民法院
2
2026-01-13
(2025)鄂0982民初31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南宁名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李**
裁判文书
安陆市人民法院
3
2025-12-22
(2025)湘1302知民初45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南宁名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唐**
裁判文书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4
2025-12-22
(2025)湘1302知民初46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南宁名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胡**
裁判文书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5
2025-11-04
(2025)鄂0982知民初31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南宁名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安陆市人民法院
6
2025-10-16
(2025)桂0804民初175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南宁名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覃**
裁判文书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7
2025-10-16
(2025)桂0804民初175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南宁名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谢**
裁判文书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8
2025-09-29
(2025)陕0902知民初106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马**
陈**
裁判文书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9
2025-07-16
侵害商标权纠纷
南宁名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胡**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10
2025-07-08
侵害商标权纠纷
南宁名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唐**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26
2023-12-20
(2023)桂0821民初65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宁名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欧**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4-01-26
2023-04-07
(2023)桂0821民初4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宁名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程**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9438.00元
民事案件
3
2024-01-22
2024-01-12
(2023)豫1104知民初135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南宁名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与漯河市源汇区筛坤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3-07-28
2023-04-27
(2023)豫16知民终2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南宁名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与张**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2-12-09
2022-02-17
(2021)桂0105执7975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南宁名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廖**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2-06-03
2021-08-13
(2021)粤73民终2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蓝海药业(广州)有限公司、上海凌鱼贸易有限公司与南宁名露医疗保健品有限公司、南宁名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2-03-09
2022-03-08
(2021)浙0213执263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南宁名露医疗保健品有限公司、南宁名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执行案件
8
2022-01-21
2021-08-27
(2021)粤0111执13871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南宁名露医疗保健品有限公司、南宁名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2-01-12
2021-08-04
(2021)粤0111执保256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南宁名露医疗保健品有限公司、南宁名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600000.00元
执行案件
10
2021-12-23
2021-12-20
(2021)桂0821执恢380号
合同纠纷
南宁名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黄**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良市监处罚〔2026〕69号
我局于2025年11月22日收到投诉举报人举报当事人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京东平台上开办有“名露旗舰店”网店,检查时该店上架有被举报的“名露名露腋臭露西施止汗露去腋臭男女通用1号无色无味喷雾喷剂 名露抑菌液32mlx2+古方魏氏”。页面内有宣传图片,图片中有名露腋臭露的产品,图片上还显示有“祛除腋臭”、“持续净味”的字样,页面内宣传图片中还显示有“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药科技合作中心与南宁名露公司集多位科研人员,推陈出新,最新退出当今调理腋臭理想产品”以及被举报的"调节修复大汗腺管壁细胞间隙,改善分泌源,使其恢复到正常宽度,让它正常地排除分泌物,以不影响人体正常代谢为前提,有效阻止脂质大分子的过量渗透,从生理上改变腋下汗腺脂肪酸偏高机制,恢复汗液正常成分,切断菌酵解链,从而达到祛除狐臭目的"。 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内容中含有“调节修复大汗腺”内容,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发布虚假广告的嫌疑。为进一步查清事实,2025年12月18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在京东商城的“名露旗舰店”发布虚假广告(网址:“https://item.jd.com/10046499604593.html”),广告内容宣称其产品有“调节修复大汗腺”功效。当事人可提供该产品在《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产品类别:除臭类),但未能提供广告内容宣称的“调节修复大汗腺”功效的科学依据或相关检测报告。上述广告的广告费为350元。当事人现已删除上述广告中含有的“调节修复大汗腺”等相关字样内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何乔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 2.当事人在京东平台“名露旗舰店”发布广告的截图,证明当事人在京东平台“名露旗舰店”发布了虚假广告; 4.当事人提供的其销售的产品“名露腋臭露”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过渡期管理等有关事宜的公告》文件、NO:中科科技证字(2016)158号《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药科技合作中心研制证书》,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该产品仅可宣称“除臭”功效以及合作研发的事实; 5.《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6.广告花费票据1张,证明当事人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广告费为350元的事实; 7.当事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报告编号:202512251325358848718G),证明我局于2025年7月24日对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南良市监处罚〔2025〕182号进行处罚的事实。 案件性质: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京东商场销售商品时发布含有“调节修复大汗腺”字样的广告,却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该广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为虚假广告。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我局于2025年7月24日对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南良市监处罚〔2025〕182号进行处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 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符合从重处罚的情节,建议给予从重处罚。 处理意见: 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第六款“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倍数)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含本数)。”、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 1550.00元)。
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 1550.00元)。
1200.00元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6
2
桂南良市监处罚〔2025〕182号
经查,当事人在天猫商城平台和京东平台的“名露旗舰店”发布虚假广告(网址:“https://detail.tmall.com/item.htm?abbucket=8&id=592698475493”、“https://item.jd.com/10046499604593.html”),广告内容宣称其产品有“调节汗腺 ”、“有效通过改变大汗腺管壁细胞间隙祛除狐臭”、“有效地调节异常大汗腺”、“本品对内具有调节人体汗腺生长微循环,修复大汗腺异常机理,对外可防止皮肤表面有害细菌滋生。”等功效。当事人可提供该产品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备案信息(备案编号:桂G妆网备字2025000526,功效宣称:14 除臭),但未能提供广告内容宣称的“调节汗腺”、“有效地调节异常大汗腺”等功效的科学依据或相关检测报告。上述广告的广告费为350元。截至此案件调查终结,我局共收到了4份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有关的举报。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 120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1200.00元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4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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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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