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甘溪滩百里香酒楼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誉国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30723MA4N5RNK69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湖南省澧县甘溪滩镇精华寺居委会(甘溪国税分局东52米)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澧市监处罚[2024]282号
2024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同中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抽检人员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对当事人经营的青椒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中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具的《检验报告》(No:SP-JC202402766),报告显示检验结果为:经抽检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No:SP-JC202402766)、《检验鉴定结果告知书》(澧市监检告字〔2024〕55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一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可以提出复检申请,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发现同批次青椒,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实,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时,无法提供相关票据及合格证明文件,我局执法人员就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澧市监责改字〔2024〕P50号)对当事人进行责令改正,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澧市监当罚[2024]282号,对当事人进行警告,2024年5月30日当事人提供了票据1张,票据显示:日期2024年4月21日,宝哥蔬菜批发,品名:青椒 质量:2 单价:30 金额:60
当事人在2024年4月21日于澧县三科农商城宝哥蔬菜批发购进该批次青椒,共购进2件,进货价30元/件,该批次全部作为菜品原料,作成菜品销售完毕,获利无法计算。当事人提供进货商户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进货票据,票据信息:青椒购进2件,进货价30元/件,检测单没有有关检测项目,提供澧县三科农产品农药残留快速检测报告单一份,故无法认可当事人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
本案没有采用行政强制措施,对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关于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也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罚款人民币3000元
3000.00元
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