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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食小匠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招治注册资本:11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320585MA1W8J9G16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太仓市浮桥镇民营工业区二期2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太市监处罚〔2026〕80号
经查,举报人举报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6月1日的“凤梨酥”系苏州食小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当事人于2025年6月1日生产了“凤梨酥”共计50kg,配料:凤梨味果酱(冬瓜酱、食用葡萄糖、食用植物油、食用香精)、小麦粉、奶油、鲜鸡蛋、白砂糖、食用盐、山梨酸钾、碳酸氢钠,生产的产品的原料中没有凤梨且产品名称标注为“凤梨酥”。 当事人于2025年4月10日制作涉案产品标签,并于当日将该标签模板提供给上海毅鑫纸制品有限公司,委托其将标签直接打印在面纸上,共计订购印有涉案产品标签的面纸220张。其中,200张面纸已用于产品打包,打包过程中存在正常损耗,后因夏季高温环境影响且该款产品销量较低,当事人对产品进行重新研发并制作了新标签,遂将剩余未使用的标签予以销毁。该公司在2025年1月至6月期间共生产两批次“凤梨酥”:第一批次生产于2025年3月25日,产量为50kg,该批次产品所使用的标签目前无法查明;第二批次生产于2025年6月1日,产量为50kg,该批次产品属于标签违法产品。此外,当事人可提供2025年1月1日至6月15日期间的全部生产记录。 依据当事人提供的成本核算表,2025年6月1日批次的“凤梨酥”成本总计:1187.8元,主要原料中:1. 凤梨味果酱:2025年5月19日从滑县宏丰园食品有限公司购进5箱“凤梨味馅料”(15kg/箱),单价280元/箱;2.小麦粉原料:2025年3月20日从太仓金巨合贸易有限公司购进20包“特一小麦粉”(25kg/包),单价120元/包;3.奶油:2025年5月20日从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裕升食用油有限公司进货的,奶油的规格是25kg/桶,价格是680元/箱,每箱有1桶奶油;4.包材:2025年4月10日从上海毅鑫纸制品有限公司订购包装盒、包纸、面纸,包装盒的价格是1元/个,包纸的价格是0.5元/张,面纸的价格是0.4元/张;该公司可提供上述主要原料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及送货单。当事人共生产了50kg“凤梨酥”,将该批次“凤梨酥”分装为228g/盒(每盒净重约228+20=248g),留样200g,损耗200g。当事人将该批次“凤梨酥”分装的200盒销售给苏州苏名状食品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价格为136元/箱,共销售10箱“凤梨酥”(20盒/箱),本案货值为136*10=1360元。违法所得为1360-1187.8=172.2元。 当事人提供的 “凤梨酥” 新标签及对应第三方送检报告,第三方报告显示标签符合规定,现生产的凤梨酥原料馅料含凤梨果肉。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罚款120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172.2元;三、责令停产停业5天。
12000.00元
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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