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食小匠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招治 | 注册资本:11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585MA1W8J9G16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太仓市浮桥镇民营工业区二期2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太市监处罚〔2026〕80号
经查,举报人举报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6月1日的“凤梨酥”系苏州食小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当事人于2025年6月1日生产了“凤梨酥”共计50kg,配料:凤梨味果酱(冬瓜酱、食用葡萄糖、食用植物油、食用香精)、小麦粉、奶油、鲜鸡蛋、白砂糖、食用盐、山梨酸钾、碳酸氢钠,生产的产品的原料中没有凤梨且产品名称标注为“凤梨酥”。
当事人于2025年4月10日制作涉案产品标签,并于当日将该标签模板提供给上海毅鑫纸制品有限公司,委托其将标签直接打印在面纸上,共计订购印有涉案产品标签的面纸220张。其中,200张面纸已用于产品打包,打包过程中存在正常损耗,后因夏季高温环境影响且该款产品销量较低,当事人对产品进行重新研发并制作了新标签,遂将剩余未使用的标签予以销毁。该公司在2025年1月至6月期间共生产两批次“凤梨酥”:第一批次生产于2025年3月25日,产量为50kg,该批次产品所使用的标签目前无法查明;第二批次生产于2025年6月1日,产量为50kg,该批次产品属于标签违法产品。此外,当事人可提供2025年1月1日至6月15日期间的全部生产记录。
依据当事人提供的成本核算表,2025年6月1日批次的“凤梨酥”成本总计:1187.8元,主要原料中:1. 凤梨味果酱:2025年5月19日从滑县宏丰园食品有限公司购进5箱“凤梨味馅料”(15kg/箱),单价280元/箱;2.小麦粉原料:2025年3月20日从太仓金巨合贸易有限公司购进20包“特一小麦粉”(25kg/包),单价120元/包;3.奶油:2025年5月20日从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裕升食用油有限公司进货的,奶油的规格是25kg/桶,价格是680元/箱,每箱有1桶奶油;4.包材:2025年4月10日从上海毅鑫纸制品有限公司订购包装盒、包纸、面纸,包装盒的价格是1元/个,包纸的价格是0.5元/张,面纸的价格是0.4元/张;该公司可提供上述主要原料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及送货单。当事人共生产了50kg“凤梨酥”,将该批次“凤梨酥”分装为228g/盒(每盒净重约228+20=248g),留样200g,损耗200g。当事人将该批次“凤梨酥”分装的200盒销售给苏州苏名状食品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价格为136元/箱,共销售10箱“凤梨酥”(20盒/箱),本案货值为136*10=1360元。违法所得为1360-1187.8=172.2元。
当事人提供的 “凤梨酥” 新标签及对应第三方送检报告,第三方报告显示标签符合规定,现生产的凤梨酥原料馅料含凤梨果肉。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罚款120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172.2元;三、责令停产停业5天。
12000.00元
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3
2
太市监处罚﹝2025﹞0202号
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企业,受苏州市大名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于2024年9月6日开始生产蟹黄酥、绿豆酥产品,在正式投产前委托江苏德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产品做了营业成分检测。经江苏德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上述蟹黄酥产品蛋白质含量为6.5g/100g、钠含量为343mg/100g,上述绿豆酥产品钠含量为48mg/100g。上述蟹黄酥、绿豆酥产品标签由当事人设计、制作,蟹黄酥产品标签中标示的蛋白质含量为9.0g/100g、钠含量为0mg/100g,绿豆酥产品标签中标示的钠含量为0mg/100g。上述蟹黄酥中蛋白质含量的实测值低于标示值的80,上述蟹黄酥和绿豆酥中钠含量的实测值超出了5mg的“0”界限值。上述蟹黄酥、绿豆酥产品标签中标示的商品条码企业名称为苏州市大名食品有限公司。案发后当事人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并停止使用问题标签,因产品已销售完毕,未能实际召回。 当事人共生产了上述蟹黄酥157kg、生产了上述绿豆酥105kg,产品包装规格均为300g/盒。蟹黄酥的生产成本为5.3元/盒,绿豆酥的生产成本为5.27元/盒。当事人共销售上述蟹黄酥520盒、上述绿豆酥350盒给苏州市大名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价格均为6元/盒。剩余1kg蟹黄酥送给了其公司员工,未出售。本案货值金额为(157千克+105千克)×1000/300克×6元=5240元,违法所得为520盒×(6元/盒-5.2元/盒)+350盒×(6元/盒-5.2元/盒)=696元。 另查明,上述蟹黄酥外包装标示的商品条码号为:6921675410861、上述绿豆酥外包装标示的商品条码号为:6921675410847。案发时,上述商品条码未通报编码信息。经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协查,上述条码的厂商识别代码“69216754”对应的企业名称为苏州市大名食品有限公司。案发后、2025年3月5日前,苏州市大名食品有限公司按规定通报了条码的编码信息。
罚款金额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96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元
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