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枣阳市邢泉供水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吉超注册资本:5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420683MA7LRL177K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枣阳市新市镇邢川村4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枣阳市监处罚〔2025〕421号
经查明,当事人系经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19日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自来水生产与供应。由于当事人对计量器具相关的法律知识缺乏了解,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进行水量结算,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日案发。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2025年8月5日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枣市监限提〔2025〕103号),要求当事人向本局提供:“当事人新安装的智能水表的表具数量,是否首次使用进行强制检定;当事人安装使用的超过检定周期后而继续使用的表具数量;当事人自安装智能水表后的经营情况”。 2025年8月7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一份《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当事人拥有自来水用户3504户,新安装的冠蒙?物联网水表数量为1885块,涉案水表由山东冠蒙泉仪表有限公司生产。安装公司能够提供涉案水表相关《计量合格确认书》《检验报告》。当事人未就‘首次使用进行强制检定’作出说明,目前公司经营困难,本年度计划更换300块”。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未向本局提供安装使用水表的强制检定合格报告”。...[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本局研究,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并给予罚款600的行政处罚。
600.00元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