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四平市铁东区王明菜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明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303MA7J4NAN3L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四平市铁东区万邦批发市场院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四市监处罚〔2025〕42号
经查,四平市铁东区王明菜库2024年9月25日从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房身村二组崔凤玲处购尖椒2袋,共计: 90斤(45公斤),进价8元/公斤,售价10元/公斤,现该批次已售空。该店经理王明明称,进货时都查验并留存供货商的经营资质、进货票据,同时建立电子台账,该店提供了供货商资质复印件、门店自采订单。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事实属实。 货值金额共计450.0元,违法所得90.0元。
2024年11月4日,我局接到市局转交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检验报告》各1份,内容为:四平市铁西区物尔美综合超市2024年9月26日从四平市铁东区王明菜库购进尖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11月18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同日,执法人员对你店进行现场检查,涉案尖椒已全部售出。 经核查,你店2024年9月25日从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房身村二组村民处购尖椒2袋,共计45千克,进价8元/千克,售价10元/千克,现该批次已售空。你店进货时查验并留存了供货商的资质、进货票据,同时建立电子台账,能提供供货商资质复印件、门店自采订单。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事实属实。货值金额共计450.0元,违法所得90.0元。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12月27日,本局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四市监罚告〔2024〕250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因你(单位)能够提供供货方资质和进货凭证,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视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进货查验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免予处罚。
0.00元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9
2
四市监处罚〔2024〕48号
经查,当事人持有效《营业执照》经营,涉案食品采购自梨树县梨树镇园艺村五组村民肖鸿凯处。该批“菜豆”购进价格为3.25元每斤,共购进20斤,销售价格为3.5元每斤,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70元,违法所得为5元。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查验并留存了供货方的相关资质证明,留存了进货凭据。
当事人经营的“菜豆”经抽检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免予处罚。
0.00元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2
3
四市监处罚〔2024〕3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日从园艺村五社村民肖鸿凯购进了菜豆,进货价格:3.5元/斤;购进20斤,售价3.75元/斤,售出20斤。货值金额:75元,违法所得:5元。截止现场检查时,涉案菜豆已全部售出,当事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
2023年12月8日,东二分局接到市局转来的抽样检验报告,四平市铁东区鹏达生鲜超市于2023年11月2日购进并售卖的菜豆,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经核查:四平市铁东区鹏达生鲜超市经营的不合格菜豆是于2023年11月2日从四平市铁东区王明菜店购进的。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日从园艺村五社村民肖鸿凯购进了菜豆,进货价格:3.5元/斤;购进20斤,售价3.75元/斤,售出20斤。货值金额:75元,违法所得:5元。截止现场检查时,涉案菜豆已全部售出,当事人持有效《营业执照》经营。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进货查验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免予处罚。
0.00元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2
4
四市监处罚〔2024〕30号
经查,该批次菜豆2023年11月27日从梨树县梨树镇园艺村五社村民肖鸿凯处购进的,购进14公斤,每公斤6元,共计84元,全部售出,共售出95元,违法所得11元。该店提供了产地证明、进货票据。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违法事实属实。
2023年12月15日,我分局收到检验报告(No:CQM2023031831),报告显示在四平市铁西区物尔美综合超市抽检的菜豆抽检结果不合格,经查,其是从四平市铁东区王明菜店购进该批次菜品。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建议处罚如下:免予处罚。
0.00元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