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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芒岁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正才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9MA27Y1KY07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春潮路5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萧市监处罚﹝2026﹞349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案涉抽检款式羽绒服系当事人委托他人加工,生产225件,实际入库202件,其中23件次品直接退回工厂,5件退回工厂返修。后,当事人将案涉羽绒服以255元每件价格销售给杭州某某有限公司175件,知晓不合格后,杭州某某有限公司在平台发起召回,共召回121件,当事人退还杭州某某有限公司相应货款30855元,当事人提供了案涉羽绒服的委托加工合同、外发加工报表、入库质检报告、第三方检验报告、返修记录、情况说明、及召回相关材料。经核算,案涉羽绒服成本为224元每件。2026年2月6日,当事人将库存22件案涉产品送至本局,经批准,本局将该22件羽绒服实施扣押。后,当事人将召回的121件案涉羽绒服送至本局。综上,认定当事人生产案涉产品197件,货值50235元,获利1674元。另,当事人承诺以后不再生产销售该款产品。<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羽绒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根据该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召回案涉大部分产品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关于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没收不合格羽绒服143件,没收违法所得1674元,处罚款1万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羽绒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根据该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召回案涉大部分产品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关于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没收不合格羽绒服143件,没收违法所得1674元,处罚款1万元。
100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