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恒祥瑞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冯大超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90MA6DKDQF2N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大营路街道办事处新添大道南端289号中天花园玉兰园A座架空1层15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20
(2024)黔0524民初7200号
合同纠纷
贵州恒祥瑞贸易有限公司
沈**,卢**,张**
织金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09-29
2017-05-25
(2017)浙0302民初4930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郑**与贵州恒祥瑞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处罚[2024]36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贵州恒祥瑞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以14880元的价格售出10箱茅台王子酒(生产日期/物流码:4106909300/4132856220/4131030190/4134922020/4134835430/4131207950/4132796190/4134887690/4132788170/4134946960)。该产品经商标所有权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被委托人现场鉴定,并出具《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辨认(鉴定)表》[黔茅辨(鉴)第0007302号],辨认(鉴定)结论为“送辨(鉴)产品与我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相符,非我公司生产(包装)。”调查过程中仅发现上述10箱案涉产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经营额为14880元。
针对上述商品来源,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称是从“贵阳 谢坤13678500446,昵称:阿 坤,微信号:xiekun1668,描述:麒龙·贵州塔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北路西 28楼4号”之人手中购进,仅能提供微信聊天记录及付款记录等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一份,证明2023年12月25日,我分局收到投诉人至我局提交的针对其于2023年12月20日在贵州恒祥瑞贸易有限公司购买的10箱茅台王子酒(生产日期/物流码:4106909300/4132856220/4131030190/4134922020/4134835430/4131207950/4132796190/4134887690/4132788170/4134946960)疑似假酒投诉材料一份;
2、《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委托书》、相关送达回证及商标所有权人资质材料一份,证明针对案涉产品委托鉴定情况;
3、《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辨认(鉴定)表》一份,证明案涉产品经商标所有权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受委托人鉴定非其公司生产(包装);
4、投诉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及产品照片一份;证明投诉人自愿将案涉产品交由我局处置;
5、现场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12月26日针对当事人位于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大营路街道办事处新添大道南端289号中天花园玉兰园A座架空1层15号的经营场所的检查情况;
6、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
7、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关于案涉产品经营情况;
8、《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结果告知书》及相关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鉴定结果告知情况;
9、当事人提供的案涉产品购进凭证一份,证明当事人所称案涉产品购进情况;
10、当事人提供的其销售的其余部分产品进货记录及凭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所称经营场所内所售其余产品进货查验义务履行情况;
11、《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情况;
12、《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双方调解,因双方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终止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相关人员签名确认,在调查取证过程
罚款3.0万元#
30000.00元
贵阳市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