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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天成惠和宁超市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晓林注册资本:3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403MACWGY5R0R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辽源市西安区阳光新城A7号楼108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辽市监免罚字〔2023〕X011号
证实当事人在2023年9月20日从辽宁省沈阳市盛发菜果批发市场购进不合格韭菜,数量19公斤,进货单价为4.97元,进货金额是92.38元,销售数量19公斤,销售单价为7元,销售金额为133元。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韭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进行处罚。 经调查,辽源市天成惠和宁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承认销售该批次不合格韭菜。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韭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够提供其进货来源,如实记录了所购进的该批次韭菜的数量、进货日期等内容,且保存了相关凭证。鉴于当事人辽源市天成惠和宁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调查中能够积极配合,并已经认识到其错误行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活动行为并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第十条相关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同时因当事人已将上诉涉案抽检产品销售完毕,无法予以没收,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0.00元
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安分局
2023-12-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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