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谋杨仲声诊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仲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328MA6NK1AR5N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物茂乡物茂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元市监处罚〔2025〕58号
2025年3月27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乡村地区暨旅游一线药械化质量安全执法检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元谋杨仲声诊所”进行检查,查获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盐酸异丙嗪注射液)。当日经报请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盐酸异丙嗪注射液)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出具了《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元市监强制〔2025〕58号)和《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元市监物清〔2025〕58号),当场扣押了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盐酸异丙嗪注射液)1盒。当日经报请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劣药(盐酸异丙嗪注射液)1盒;
2.处以罚款2.5万元。
25000.00元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08
2
元市监处罚〔2024〕9号
2023年4月5日,当事人以0.01元/盒的价格从云南云医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金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头孢克肟分散片(产品批号:211121)40盒,外包装标签标注:药品名称:头孢克肟分散片,规格:按C16H15N5O7S2计50mg,包装:铝塑泡罩包装,6片/板,1板/盒,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金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企业:金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123122,产品批号:211121,生产日期:2021年11月09日,有效期至:2023年10月。购进后存放在诊所进门后右手边从上往下数第二排的药柜上,以2元/盒的价格在有效期内给患者使用了31盒,剩余9盒超过有效期于2024年1月9日被查获。
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货值金额为18元,未获得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劣药(超过有效期的头孢克肟分散片)9盒;
2.处以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4
3
元市监处罚〔2023〕126号
2023年8月15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元谋县物茂乡物茂街开展监督检查,查获元谋杨仲声诊所涉嫌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执法人员报请局领导批准后,依法对现场查获的涉嫌过期医疗器械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制作并送达《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元市监强制〔2023〕126号),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当场表示对扣押无异议,不进行陈述和申辩。同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对该案开展立案调查。
经查,经营者杨仲声利用自家房屋,自2019年1月22日办理了《营业执照》,2023年2月8日元谋县卫生健康局重新核发了《诊所备案凭证》,在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物茂乡物茂街开设“元谋杨仲声诊所”。
2023年8月15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元谋县物茂乡物茂街开展监督检查,在元谋杨仲声诊所查获以下过期医疗器械与其他未过期医疗器械混放经营,其进货及经营情况如下:
当事人于2019年12月16日以21元/盒的价格从云南久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购进2盒远红外伤湿关节止痛贴(五毒秘方贴),外包装标示:“五毒秘方贴TM远红外伤湿关节止痛贴,8贴/盒,【型号规格】10cmx7cm,【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皖械注准20172260042,【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编号】皖食药监械生产许可20150057号,【生产批号】20191102,【生产日期】20191118,【使用期限】24个月,【注册人/生产企业名称】安徽省东明药械有限公司,【生产地址】阜阳市颍东经济开发区东兴路009)号”。购进后拟以23元/盒的价格销售,未售出,2023年8月15日被本局查获时已超过使用期限,货值金额46元。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第(三)项“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过期医疗器械:“五毒秘方贴TM远红外伤湿关节止痛贴”2盒;
2.处以罚款 10000元。
10000.00元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