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礼乐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金礼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1022MA2HH19179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海游街道西区大道16-(1-2-3-4)号西城庭院 (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三烟处[2024]第0057号
2024年03月20日09时21分,本局烟草专卖执法检查人员在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海游街道西区大道16-(1-2-3-4)号西城庭院卷烟零售户金礼财的经营场所依法实施亮证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金礼财在检查现场。从该经营场所的卷烟储藏柜台内查获其用于销售的中华(硬)2条、利群(软长嘴)2条、白沙(和天下)2条、利群(西湖恋)2.3条、利群(新版)0.4条、云烟(细支珍品)0.1条、人民大会堂(硬红细支)0.1条、利群(楼外楼)0.1条、兰州(硬黄)0.1条、利群(软红长嘴)6条、利群(长嘴)4条、中华(软)2条、金圣(硬滕王阁)1条、牡丹(软)1条、牡丹(凤凰细支)1条、中华(双中支)1条、利群(阳光)1条、中南海(5mg)1条、黄鹤楼(软1916)1条、南京(雨花石)1条、七匹狼(软灰)1条、利群(软金色阳光)2条,合计22个品种32.1条。其中利群(西湖恋)0.3条、利群(新版)0.4条、云烟(细支珍品)0.1条、人民大会堂(硬红细支)0.1条、利群(楼外楼)0.1条、兰州(硬黄)0.1条条装封装已拆封,盒装封装完整,其余卷烟条装封装完整。因中华(硬)2条、利群(软长嘴)2条、白沙(和天下)2条、利群(西湖恋)2.3条、云烟(细支珍品)0.1条、人民大会堂(硬红细支)0.1条、利群(楼外楼)0.1条、兰州(硬黄)0.1条、利群(软红长嘴)6条、利群(长嘴)4条、中华(软)2条、金圣(硬滕王阁)1条、牡丹(软)1条、牡丹(凤凰细支)1条、中华(双中支)1条、利群(阳光)1条、中南海(5mg)1条、黄鹤楼(软1916)1条、南京(雨花石)1条、七匹狼(软灰)1条、利群(软金色阳光)2条卷烟的购进当事人提供不出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证明,利群(新版)0.4条与真品卷烟相比有明显差异,当事人金礼财有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经批准,本局烟草专卖执法检查人员王新祥(11100952021),罗涛涛(11100952023)在检查现场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本局执法检查人员当场告知当事人金礼财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金礼财全程陪同并配合接受检查,对本次检查无异议,对现场采取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不陈述、不申辩。当事人金礼财领有本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为:331022101038。现场无其他特殊情况,当事人金礼财不申请回避,未发现其他涉嫌违法证据。
我局于2024年03月21日依法送交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中华(硬)2条、利群(软长嘴)2条、白沙(和天下)2条、利群(西湖恋)2.3条、云烟(细支珍品)0.1条、人民大会堂(硬红细支)0.1条、利群(楼外楼)0.1条、兰州(硬黄)0.1条、利群(软红长嘴)6条、利群(长嘴)4条、中华(软)2条、金圣(硬滕王阁)1条、牡丹(软)1条、牡丹(凤凰细支)1条、中华(双中支)1条、利群(阳光)1条、中南海(5mg)1条、黄鹤楼(软1916)1条、南京(雨花石)1条、七匹狼(软灰)1条、利群(软金色阳光)2条均为真品卷烟,上述卷烟的质检损耗为0.1条;利群(新版)0.4条均属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上述卷烟的质检损耗为0.2条。
经我局立案查明,当事人金礼财领有本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为:331022101038。被我局先行登记保存的中华(硬)2条、利群(软长嘴)2条、白沙(和天下)2条、利群(西湖恋)2.3条、利群(新版)0.4条、云烟(细支珍品)0.1条、人民大会堂(硬红细支)0.1条、利群(楼外楼)0.1条、兰州(硬黄)0.1条、利群(软红长嘴)6条、利群(长嘴)4条、中华(软)2条、金圣(硬滕王阁)1条、牡丹(软)1条、牡丹(凤凰细支)1条、中华(双中支)1条、利群(阳光)1条、中南海(5mg)1条、黄鹤楼(软1916)1条、南京(雨花石)1条、七匹狼(软灰)1条、利群(软金色阳光)2条,合计22个品种32.1条是当事人金礼财于2024年3月18日晚上9点左右在自己店中从一个上门推销卷烟的陌生男子处购进的,截至案发当日上述卷烟未销售。
本局认为,当事人金礼财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的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及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的规定,故作如下处罚决定:
一、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1044.50元的8%的罚款,计人民币883.56元,上缴国库;
二、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利群(新版)0.4条(卷烟质检损耗除外)择日统一公开销毁;
涉案的真品卷烟予以返还。
883.56元
三门县烟草专卖局
2024-04-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