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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芝林药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卫星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30105776753376L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长沙市开福区中青路1048号山河医药健康产业园第11、12栋502房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03
(2025)湘0105民初9752号
民间借贷纠纷
湖南芝林药业有限公司
王*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2
2024-12-12
买卖合同纠纷
湖南芝林药业有限公司
李**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3
2024-11-08
(2024)沪0114民初56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南芝林药业有限公司
上海江旗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4
2024-04-15
(2024)沪0114民初56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南芝林药业有限公司
上海江旗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5
2023-07-18
(2023)湘0105民初2083号
合同纠纷
谢*
湖南芝林药业有限公司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6
2023-05-10
(2023)皖1203民初21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安徽金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芝林药业有限公司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7
2023-04-21
(2023)吉0503民初2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京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芝林药业有限公司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9-16
(2025)湘0105民初9752号
民间借贷纠纷
湖南芝林药业有限公司
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2
2025-03-12
(2024)湘0105民初182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南芝林药业有限公司
李振濮;重庆市迈康医药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3
2025-02-10
(2024)沪0114民初5691号
居间合同纠纷
湖南芝林药业有限公司
王*
裁判文书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4
2024-09-18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江旗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7-26
2023-04-27
(2023)吉0503民初2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京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芝林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02-24
2016-09-18
(2016)京73行初2147号
工商行政管理
湖南芝林药业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3
2018-12-31
2017-04-26
(2016)京73行初3379号
湖南芝林药业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4
2016-11-22
2016-09-18
(2016)京73行初2146号
工商行政管理
湖南芝林药业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5
2016-09-18
2016-09-18
(2016)京73行初2147号
湖南芝林药业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案
行政案件
6
2016-09-18
2016-09-18
(2016)京73行初2146号
湖南芝林药业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案
行政案件
7
2014-09-29
2014-09-29
(2014)高行(知)终字第2562号
湖南芝林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湘药监药罚﹝2024﹞11号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8051.74元
0.00元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07-01
2
开市监处罚﹝2023﹞328号
2023年10月11日本局接到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协助调查函(长县市监协查【2023】104号),该函要求协助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安福县海能健卫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220928A的医用外科口罩)的相关事项。2023年10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核查,没有发现涉案医疗器械产品的库存,当事人当场提交了涉案产品的进货查验资料及其它经营过程的记录材料,并已经自行完成了产品召回工作。执法人员于同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陆续收集了相关资料和证据材料。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的医疗器械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参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收缴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可以免除行政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000元,上缴国库。
0.00元
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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