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县下司加龙农机杂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潘加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26MACDT3W00R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独山县下司镇农贸市场对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独市监处[2023]0909号
经查:2021年当事人从流动商家购进标称“长城”牌的系列产品在其老店销售给路过的货车司机和工程项目的挖机等,后转到涉案的新店销售,购进产品的型号、规格、购进数量及价格、销售数量及价格等情况如下图:
型号 规格(Kg) 购进数量(桶) 购进单价(元) 销售数量(桶) 销售单价(元) 货值金额(元) 剩余数量(桶)
FD-1的多效防冻液 18 6 40 0 50 300 6
FD-1的多效防冻液 9 3 15 2 20 60 1
L-HM68的搞抗磨液压油 16 4 120 0 135 540 4
3号通用锂基润滑脂 15 5 110 1 130 650 4
尊龙T400 CH-420W-50柴油机油 16 10 120 0 135 1350 10
尊龙T500 CI-420W-50柴油机油 16 5 130 0 150 750 5
8号液力传动油 16 3 110 0 125 375 3
85W/90车辆齿轮油 16 4 120 0 130 520 4
经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合成油脂分公司鉴定,该批“长城”牌系列产品均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违法行为,违法销售货值金额4545元。在核实查证过程中,当事人供述其不知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未能提供进货凭证等证明其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现场笔录》1份(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现场检查情况;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基本情况;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独市监强制〔2023〕09-02号)、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4、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合成油脂分公司鉴定证明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长城”牌系列产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5、武汉浩飞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投诉报告材料1份(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案件来源;
6、武汉浩飞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包含有《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和鉴定人员身份证明等材料的《公证书》8份(41页),证明涉案物品进行鉴定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7、当事人《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身份证明;
8、现场检查图片1张,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现场检查情况。
以上证据分别经出证人签名签章予以确认。
2023年8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独市监罚告〔2023〕09-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罚款0.454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4545.00元
黔南州独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