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兴宾区欣雨养发服务中心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江荣姣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1302MA5QGENL3L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来宾市兴宾区红水河大道258号领秀新天地10号楼红水河大道226-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兴市监处罚〔2024〕151号
经查明,当事人未有进货查验意识,在未查验产品进货来源、合格证明等材料的情况下,仅基于个人信任便从其称为“师母”处购进声称能治疗白发的草本养发包(168元/袋*10包)、智籽花开乌草本头汤原液(169元/盒*8包)、植物精华液等产品,分别按3000元/半年期为一疗程进行收费。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草本养发包和智籽花开乌草本头汤原液,仅发现2空瓶植物精华液(外包装标识如下:产品名称:植物精华液毛囊修复液,产品类别:养发水,产品成分:何首乌、黑灵芝,侧柏叶等。产品功效:育发,深度护理毛囊、深度补充毛囊营养、滋养毛囊、护发,使用方法:将养发水喷至头发根部养护毛囊,重度白发早晚喷一次,轻度白发一天一次即可,喷后按摩头皮一至二分钟即可;中药养发、自然柔顺、减少脱发、头屑头痒、长期使用可乌发生发。产地:贵州六盘水,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250ml),未标明生产厂家信息,生产日期等信息。草本养发包熬煮成汤水后给消费者洗头泡头,之后再用智籽花开乌草本头汤原液涂抹头皮后进行加热,植物精华液为瓶装,交由消费者自行涂抹,声称使用一疗程后基本能达到白发转黑的效果。当事人声称上述产品属于具有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当事人未安装收银系统,亦没有制作销售记录、客户服务记录,经当事人自述称,上述草本养发包及智籽花开乌草本头汤原液实际经营过程中,未按原价销售,根据不同消费者打折促销销售,共售出4个疗程,销售金额合计13188元。其中每个消费者一个疗程约使用草本养发包96包,购进价格16.8元/包,成本大约需花费1612.8元;约使用智籽花开乌草本头汤原液48包,购进价格21.125元/包,成本大约需要花费1014元,每个疗程产品成本为2626.8元,4个疗程产品成本合计为10507.2元,违法所得为2680.8元;另植物精华液售出1个疗程,销售金额3000元,到期返还,无违法所得。截至案发,当事人能提供草本养发包和智籽花开乌草本头汤原液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检测报告、2024年3月1日开具的发票各1张,未能说明植物精华液进货来源、产品合格证明等情况。
又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6月份在广西来宾市兴宾区滨江园小区二区18栋4号车库经营后,在其门头招牌、门口灯箱广告、店内2处广告牌宣传“白发转黑”内容,另有1处广告牌涉及“颈椎病、肩周炎”等疾病治疗宣传,但其产品外包装未有此介绍内容、亦未能提供产品说明书、专利证书等,无法就宣传内容提供证明材料。当事人为达到吸引消费者购买“白发转黑”疗程产品之目的,自2023年6月起在经营场所对草本养发包及智籽花开乌草本头汤原液、植物精华液进行虚假的“白发转黑、治疗疾病”宣传,之后以赠送、促销的形式,针对不同消费者以不同价格售出上述产品4个疗程,销售金额合计13188元。案发后,当事人已停止使用上述产品,并将涉及虚假宣传的内容进行遮挡、覆盖。
再查明,案发后当事人在接到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已于当天即2024年2月8日完成营业执照经营场所的变更登记事项,并于2024年2月19日将原门头牌匾名称“欣欣养发堂”更改为与营业执照名称字号一致的“欣雨养发堂”,并将涉及虚假宣传的内容进行遮挡,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并于2024年3月1日提交整改报告,明确进货查验责任,做好进货查验记录。执法人员经询问当事人及查询广西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平台,未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上同类违法行为。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680.8元;
3.罚款7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9680.8元。
7000.00元
兴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