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江西紫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敏生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802MA395CBW2J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广场南路9号天都国际公馆公寓式酒店1217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2-10
(2021)黔03民初1513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百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紫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监商处罚〔2025〕5号
2024年9月26日、12月11日,我局分别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乌兰察布市市监局转来的材料(各1份)。我局采取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收集证据证明材料等方式进行调查,于2025年1月23日调查终结。 经调查认定,你单位销售的金蝉止痒软膏、金蝉止痒鼻炎康喷雾、金蝉止痒脚医生抑菌喷剂、金蝉止痒抑菌套装二合一和破口愈创面消毒喷雾(共5种)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专利号:ZL202130788420.1”(该专利名称为膏剂包装盒(金蝉),专利人为郭敏生,申请日期为2021年11月27日,终止日期为2024年6月14日)。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官网,上述销售的五类产品上述涉案产品专利使用情况存有以下违法事实:1、三类产品的专利名称为喷雾型产品或喷剂和乳膏组合,与专利产品名称不一致;2、外包装标注的成分与专利产品成分不一致;3、外包装设计为扁平型长方体,而专利产品设计为长方体,其文字内容构成图案不同,整体视觉效果存在差异。根据以上事实,你单位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根据你单位陈述以及提供材料显示并结合《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确定行为人的违法所得:销售假冒他人专利的产品的,以产品销售价格乘以所销售产品的数量作为其违法所得”之规定,你单位对涉案的五类产品销售情况如下:(1)金蝉止痒软膏:2022年6月14日向贵州倍力康销售规格为15g(销售价2.2元/盒)共400盒,涉案违法所得880元;规格为32g(销售价4.5元/盒)300盒,涉案违法所得1350元。2023年2月15日销售至乌兰察布祥和堂规格为15g(销售价2.2元/盒)共10盒,涉案违法所得22元;2月20日,规格为32g(销售价4.5元/盒),共10盒,涉案违法所得45元。小计违法所得2297元。(2)金蝉止痒鼻炎康喷雾(20ml):2022年6月14日销售至至贵州倍力康保健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价4.5元/盒)共300盒,涉案违法所得1350元。(3)金蝉止痒抑菌套装二合一(30ml+15g):2022年6月14日及2022年8月9日向贵州倍力康分别销售300盒与100盒,共400盒(销售价5元/盒),违法所得2000元。(4)金蝉止痒脚医生抑菌喷剂(35g):2022年6月14日与2022年11月11日均向贵州倍力康销售(销售价3.5元/盒、3.1元/盒(后者因当事人发错货以低价销给客户))300盒,共600盒,违法所得1980元。(5)破口愈创面消毒喷雾(30ml):2023年3月1日向乌兰察布祥和堂销售10盒(销售价3元/盒),违法所得30元。以上5类假冒专利产品违法所得共计7657元。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行为。
1000.00元
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11-14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